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秩序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宁舒适、干净整洁、文明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城区限定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禁止在机关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公园、博物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仓储、粮库、公共汽车站、输变电站、加油站、燃气站、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等单位场所及其周边50米内和宁远大道、南北滨河路两侧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二、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种类:在县城(西至石岭村,东至上街村,北至坡儿村到杜家塄村一线,南至红沟村到南关村一线)及洛门镇镇区(北至北街村、东至东街村、南至南街村、西至西街村、开发新区一线)内,夜间(21时至7时)严禁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元旦、国庆等重大节日及农历小年、春节、元宵、寒衣节等传统节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特殊活动燃放规定:积极倡导文明、环保、祥和、节俭的节庆活动,提倡采用新型电子爆竹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降低噪音和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按许可范围、种类和数量燃放。宾馆饭店承办婚庆等活动,应当事先向预订方提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并在燃放后及时清理现场。民间丧葬活动,应遵守本通告。
四、违规处罚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宾馆饭店、门店商铺业主予以处罚;
对态度蛮横,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执行公务予以行政处罚;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或者向公安部门举报违规燃放行为的义务和权利,每举报一例,查证核实后予以100元以内的奖励。
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110(武山县公安局)
武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