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1月30日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1日,我们迎来《条例》三周岁的生日。三年来,我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龙头,全民参与、全员行动、全力攻坚,人人是志愿者,人人是宣传员,人人是代言人,随地乱丢垃圾的越来越少,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越来越多,实现了“麻辣烫”流量经济与城市文明双向奔赴……市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指数双提升。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条例》规定,自觉弘扬文明行为,争做新时代文明风尚的宣传者、践行者、引领者。

第 五 辑
《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指出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3.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丢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不向河湖、水库、池塘、排水渠、排洪沟等丢弃、倾倒垃圾;
4.不得随意在街道路面、雨水口倾倒泔水等餐厨垃圾;
5.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6.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落叶或者其他垃圾;
7.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8.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9.饲养犬只的,依照《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