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诉刘某、董某等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一审宣判。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全部支持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诉讼请求和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认定被告刘某、汪某等7人污染环境,判决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损失420余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刘某、董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环保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厂生产化工染料,并将生产废液简单处理后通过私设暗管排至河道内,严重污染水体,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后果严重。2021年3月,7名被告依法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件发生后,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积极与该局沟通协调,提前介入案件调查,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参与磋商等方式支持该局开展索赔工作。因天水市生态环境局与7名被告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局依法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23年4月20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7名被告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合议庭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该案系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两项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合力优势。下一步,天水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闻来源: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转载: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