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全省公安交警继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清违”行动。
一、2016年3月1日前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必须在7月31日前处理完毕。
二、2016年7月31日前,到各交警大队处理交通违法的车辆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仍然按照前期“清零”行动的要求执行。
三、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坚持“违法必惩、有违必清”的原则,通过媒体曝光、缉查布控等措施进行严查严处。
四、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要牢固树立“交法在我心中”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时处理交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