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水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天水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推行农药兽药经营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加强农畜投入品质量监测和规范经营,严厉打击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加强基层农产品监管机构建设,尽快健全清水、张家川、秦安三县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质保量完成农产品检测任务。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创建工作,全年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7个以上,“三品一标”农产品占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比重达到45%以上。加大粮食生产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长效机制。推动畜产品规模化养殖,规范生鲜乳收购、奶站经营、生鲜乳检验检测和运输管理。严格执行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和定点屠宰制度,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治理。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环境污染普查,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生活饮用水净化、消毒及运输管理,严防饮用水污染。
(二)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管控。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儿童食品、食用油、肉制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着力解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加强食用油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力实施规范化、痕迹化等监管措施,推行“透明车间”、“阳光仓储”、“明厨亮灶”工程,规范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管理。强化流动食品小摊点、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学生小饭桌日常监管,重点治理 “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提升“五小”食品安全质量水平。
(三)加强多层次多领域风险防控。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冷冻肉类食品、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仓储食品、餐用具洗消保洁等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加强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体检、场地卫生环境和清洗消毒监督管理,规范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申报、备案,认真做好农村流动厨师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防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点和食品零售摊店监管工作,积极推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严格儿童食品许可准入条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低价劣质食品行为。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实施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加强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健全完善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制度,联合开展清真食品监督检查,查处冒用“清真”标识、无证经营,经销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等违法行为,实行清真食品专柜(专区)销售,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四)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认真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全面摸清底数,突出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风险防控、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防控、食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风险防控、农村集体聚餐的风险防控和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七大风险防控,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工作,加大农产品、畜禽产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力度,建立食品、食用农畜产品监测数据评估分析预警工作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严密注视食品安全信息,加大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力度,一旦发现问题食品及时采取暂时封存、下架等控制措施。规范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建立科学的信息公布模式。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
(五)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挂牌督查督办食品安全重大案件。对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加大打击震慑力度。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体制机制
(六)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国家和省上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和适应监管体制需要的制度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和统一化、标准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三项制度”,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把查找问题、防控风险作为监管常态,推动监管工作由事后查处、被动监管向预防为主、主动排查转变,推动监管方式由分散化、碎片化向集成化、系统化转变。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方式,全面实施督查通报、约谈问责、动态考核等制度,落实各方监管责任。
(七)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食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级监管事权划分和职能定位。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一般程序违法案件信息公示率达到100%。认真开展执法考核满意度评议和回访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加强跨县区多部门打假协作,完善行刑衔接机制,落实涉刑案件移送保障措施,确保涉刑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八)申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任务,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专业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我市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申报制定工作。
三、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行业诚信体系
(九)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积极探索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动食品企业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开展食品安全“审计”,对问题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逐项审核检查,形成审计报告,计入安全信用档案。发挥行业协会监督教育功能,鼓励业界互相监督。
(十)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建立健全“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责任首负制、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食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对婴幼儿乳粉、冰鲜水产品等重点产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防与质量控制、自主检查制度。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实行处罚结果公开。
(十一)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通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健全质量安全信用评估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动态评定,及时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组织开展食品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鼓励建立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
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十二)加强风险会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适时召开风险会商会议,分析研判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完善舆情监测预警制度,动态捕捉社会关注热点,完善舆情监测、核查和应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队伍在风险交流、舆情研判、引导公众理性认识等方面的作用。
(十三)强化宣传培训。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强化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
(十四)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快应急处置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演练,加快提升防范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检验等应急核心能力。加强和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控制、安全评估、流行病学调查、事件调查、信息发布等应急处置。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五、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治理和综合施策
(十五)健全监管体系。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10个方面50项建设标准,确保基层监管人员到位率达到95%以上,示范创建率达到30%以上。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网格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推动各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
(十六)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资金。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
(十七)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履责、严格执法。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出台重大政策和制度要做到于法有据。不断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市、县区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工作。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十八)落实“十二五”规划,编制“十三五”规划。抓紧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中央资金支持,协调政府加大投入。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提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加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十九)大力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和示范创建活动。学习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每个县区力争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区)1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家、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4家(流通环节2家,餐饮服务环节2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创建试点工作,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努力形成点线面结合、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积极开展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加大风险监测覆盖面,重点对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风险交流、预警工作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利用效率。科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做好计划风险评估项目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应急风险评估工作。针对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风险交流和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十一)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及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重点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工作流程、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快速检验、行政执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
(二十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建设,整合县区检验检测资源,积极推进市县两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配备和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检验检测专业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快速检验检测设备的优势,提升农村食品安全快检能力。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在五县两区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建设22个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在城区商场超市设置60台食品安全信息溯源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二十三)加快推进追溯平台建设进度。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和使用,食品生产、批发、商超和中型以上餐饮单位追溯平台应用率达100%,其他经营者应用率达60%。加快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对“三品一标”农产品进行追溯管理。
七、狠抓督查考评,强化责任落实
(二十四)加强综合协调。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间要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事故处置、宣传教育等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加强沟通,主动衔接配合,努力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二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以工作促落实,均衡推进各项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十六)加强督查考评。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和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评比,并将督查通报作为食品安全目标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二十七)坚持从严问责。认真落实《天水市关于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等三个办法的实施意见》,对辖区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