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
二、自2014年5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注册登记。
三、自2014年6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四、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四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机动车所有人(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IV标准的车型。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条规定的车型目录,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车辆转移登记。
七、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计划,近期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车辆,并向消费者告知相关规定。
八、对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污染物超标车辆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天水市公安局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