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山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优秀文艺作品,激励和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投身天水经济社会发展,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进一步繁荣天水文学艺术事业,推动华夏文明历史文化基地和西部特色文化大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麦积山文学艺术奖,是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对本市文学艺术创作及市辖区外以天水为主题的文艺创作优秀作品的最高奖,每3年一届。
评奖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麦积山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注重艺术原创性和本土性,注重成果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注重当代和地方文艺规律探索,突出文艺创新,突出艺术表现,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 麦积山文学艺术奖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好中选优,保证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麦积山文学艺术奖奖项按文学类(含剧本、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文艺理论、歌词)、戏曲类(含话剧、歌剧、舞剧、地方戏、音乐剧、木偶戏、曲艺、作曲、创编舞蹈)、影视类(含电视剧、广播剧、电影片、动漫片、专题文艺)、美术书法类(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摄影)4个艺术门类设置。每个门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名,特等奖1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麦积山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奖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化文物出版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服务、宏观管理。
第七条 每届评奖,由领导小组聘请国内文化艺术界有关专家组成麦积山文学艺术奖评奖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评委会聘请文艺界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对本届参评作品进行评选。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要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在行业中有杰出贡献和声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维护评委会权益和信誉。评委会成员任期一届,同样职位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九条 每届评奖,由评委会按奖项类别设置成立若干评奖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从评奖专家库抽样产生,由评委会聘任。每个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届评奖实施细则,提出评奖具体程序和办法、奖项的数量和奖金额,受理成果申报、组织评审会、评选结果公示等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十一条 凡在评奖年限内,由市内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研究单位和个人创作、生产的下列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参评:
(一)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级以上报刊社、出版社正式发表、出版的文学作品、文艺著作;
(二)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影片厂(中心)创作并正式播映的电视剧、广播剧、电影片、动漫片及专题文艺作品;
(三)参加过省级以上展览的美术、书法、雕塑、篆刻、摄影作品;
(四)由市级宣传文化部门批准,正式公开演出的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作品;
(五)具备参评条件的其他文艺作品。
第十二条 市辖区外的申报作品,参照第十四条申报条件参评。同时作品必须经评委会组织的专家鉴定,以天水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人文地理等内容为主题,创作内容要有明确的天水元素,且内容比例至少达到50%。
其申报作品主要包括:文学类的剧本、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影视类的电视剧、广播剧、电影片、动漫片、专题文艺,戏曲类的话剧、歌剧、舞剧、地方戏、音乐剧、木偶戏、作曲、作词、创编舞蹈。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十三条 参评作品必须突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展示天水人民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反映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社会新风尚,体现时代精神,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思想性强。
第十四条 参评作品要求艺术精湛,制作精美,表现形式新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
第十五条 参评作品须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 每届评奖,由评委会办公室制定评奖实施细则,通过行政公文、媒体信息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市内申报作品由作者所属行政主管单位、县区党委宣传部、各文艺家协会、市总工会、驻市单位党委组织申报。申报作品须填写《麦积山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经作者所在单位资格审查、县区党委宣传部或主管单位初审后,由县区或主管单位统一推荐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的作品由主管单位推荐申报;县区所属单位的作品由县区党委宣传部推荐申报;市级各文艺家协会所属会员、业余文艺创作人员和无固定工作单位创作人员的作品由市文联推荐申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作品由市总工会负责推荐申报;驻军部队、驻市有关单位、驻市高校作品,经作者所在单位初审后,由其所在党委部门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本市辖区外的申报作品,在填写《麦积山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后,由作者本人或作者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委托申报作品,代理申报人应持有作品作者委托书和作者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条 申报作品须提供作品原件、作者身份证明、作品获奖证书、社会评价(媒体引用及评价等)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每届评奖同一作者申报作品最多不得超过2项。
第二十二条 评奖实行回避制,凡有申报参评作品者,不得担任评委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
第六章 评审奖励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初评由各专家评审组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该评审细则,采取专家个人审阅、集体评议、民主评分的方法,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作品及名次初步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的初步意见,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参加终评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评选的获奖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优秀文艺作品由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经费筹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麦积山文学艺术奖奖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届专项核拨50万元;
(二)社会赞助。
第二十九条 麦积山文学艺术奖捐助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部门成立麦积山文学艺术奖捐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专项管理。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赞助。
第三十条 麦积山文学艺术奖相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评奖纪律
第三十一条 凡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作品,由评委会向评奖领导小组报告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奖领导小组、评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由评委会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