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23号 2005年2月2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但是,全省各地普遍存在的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现象,既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又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截止2004年9月底,全省共有10097名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共计13309万元。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改善信用环境,加大支农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进行清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贷对象、范围及原则
清贷对象是在全省农村信用社有逾期贷款或有为他人担保已逾期贷款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清贷范围是2004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还清的贷款本息。
清贷原则是“谁贷款,谁还款,谁承担责任;谁担保,谁催收,谁承担连带责任”。清贷对象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债务人负责偿还,债务人无力偿还的,由清贷对象负责偿还。清贷对象自己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的,必须限期还款,还款确有困难的,在清息后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二、实施阶段
各县(市、区)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清贷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具体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分阶段做好清贷工作。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3月1日—10日)。各县(市、区)督促还贷领导小组要组织辖区内联社、信用社等单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和按时还贷意识。同时,联社、农村信用社和清贷办公室要联合给欠款人、担保人及其所在单位下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所在单位要对清贷对象进行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还款。
第二阶段,组织清收阶段。(3月11日—4月11日)。全省各农村信用社要集中1月时间,对已逾期贷款进行清收。要把每一笔贷款落实到具体信贷员头上,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对已签收贷款逾期通知书、但未在限定时间内还清贷款本息,且拒不按要求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由县(市、区)联社(信用社)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清贷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欠款人名单及欠款金额,督促清贷对象清偿贷款本息。未督促被担保人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在媒体上同时公布贷款人、担保人和欠款数额。
第三阶段,组织介入阶段(4月12日—4月30日)。从4月份开始,由县(市、区)人事和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未在限定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担保手续的清收对象,会同组织、纪检部门,采取组织措施,实行“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下岗或待岗期间,其所得扣除生活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外,剩余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对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工作岗位的清贷对象,组织、监察、人事部门要对其进行谈话,拒不还清逾期贷款或不能督促被担保人还清逾期贷款的,要视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第四阶段,依法清贷阶段(5月1日—6月30日)。经采取上述措施后仍然拖欠贷款不还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收贷。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要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采取相应有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清贷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省上成立甘肃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督促还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清贷对象拖欠贷款清收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联社筹备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拖欠贷款清收工作,并每月向省督促还贷领导小组报告清收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清贷办公室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抓好清收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清贷结果进行备案,作为评议行风和考察干部的内容之一。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要把清贷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逐户清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并将清贷结果及时反馈到同级督促还贷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督促还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督促指导,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清贷工作。
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65号 2007年6月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力,根据2007年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
省农村信用联社是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占到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3%以上,已成为支持我省“三农”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贷款投放。其中,公职人员欠农村信用社债务久拖不还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协助清收公职人员和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经营包袱,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加大公职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
(一)大力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要采取坚决措施,清收因公职人员贷款和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确保2007年底前全部归还。在清收过程中,要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公职人员本人贷款,由本人负责偿还;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对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要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清收。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归还,暂时有困难的,可重新落实借款人并妥善办理抵押担保手续限期归还。
本次清收工作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牵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协助清收;人民银行及银监、证监、保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协助清收金融系统员工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清收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具体时间要求为:
1、6月10日至7月10日,以县市区联社为单位,确定清收目标,提出清收计划,进行分类清收。
2、7月10日至9月底,全省农村信用社与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清收措施,从易到难逐步推进。
3、10月份至年底,对不归还贷款的公职人员采取“三停五不”(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措施,对拒不偿还的借款人在媒体上曝光,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清收欠款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核实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弄清贷款用途,界定贷款偿还责任。对经核实应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的欠款,由本级政府督促归还。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拖欠不良贷款的最后偿还期不得超过2008年底。
(三)积极稳妥解决村组集体贷款问题。各市州政府要协助农村信用社,核实清理村组集体贷款,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积极清收。对有还款能力的,要协助农村信用社尽快归还贷款;对无还款能力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督促落实好债务;对村组承贷、农户使用的贷款,要按照“谁用钱、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贷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
三、加强公职人员清贷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于2005年成立了“甘肃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现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补充。各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市(州)长担任组长,并逐级建立健全县、乡协助清收机构。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开展清收工作,对清收进展情况和清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组织协调不力,清收工作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州,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全省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附件3.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9〕92号 2009年11月1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化解乡村债务、制止乡村债务增长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保障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各市州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不断增加,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完善措施,切实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底数。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财政、农牧部门,清理核实乡村债务。一是摸清底数。分2005年底前和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以前两个时段,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财政部门负责乡镇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农牧部门负责村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二是锁定债务数额。对乡村债务清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三、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
对2005年底前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要把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积极化解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债务。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方面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专项资金,制定方案,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对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前形成的乡村债务,由市、县、乡政府负责,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化债责任,限期化解。
四、严格执行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各市州政府要严禁没有资金来源上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严禁借群众要求名义上“政绩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乡村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2006年以后违反规定发生的债务,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超财力、超标准搞建设形成债务的乡村,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作假账,虚报债务,骗取化债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财力。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政府运转经费,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组织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村组干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干部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建立乡村两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控制乡村债务的政策建议。
六、不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将村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委托代理范围。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兴办村内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规定。切实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制度,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有集体统一经营活动的村,要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经营性债务和基础公益性债务的有效分离,确保村级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
七、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机构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实行县乡干部编制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县乡政府要增强化解和控制债务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把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切实防止盲目举债搞建设。
八、切实加强对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村债务成因复杂,化解难度较大。各市州政府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化解旧债和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农业部门要全面负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深入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建设;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要认真落实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基层干部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金融、税务、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化解和制止乡村债务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州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乡村债权清理、债务认定、债务化解、制止新债、责任追究等主要环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总结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深入研究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