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2万元领刑10年半
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通讯员彭爱铭)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原天水市麦积区元龙镇党委书记苏某某受贿、杜某某行贿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没收赃款22万元,上缴国库。
经秦州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苏某某在元龙镇综合集贸市场开发中,先后3次受贿22万元,其中,接受杜某某、王某某现金12万元的事实是侦查阶段苏某某主动供述的。破案后,赃款全部退回。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全部追回,又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