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预防腐败“五监管一查处”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2009年2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2009年预防腐败试点工作启动方案》(省委办发〔2009〕18号),确定由我市承担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监管预防腐败试点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秦州区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的途径和办法。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纪委依托秦州区在建的15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紧紧围绕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廉租住房分配等权力运行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可能产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强化监管措施,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监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监管、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五监管一查处”制度。这套制度是我市在试点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既对廉租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乃至整个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性,也对建立预防腐败体制机制、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我市惩防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预防腐败“五监管一查处”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推广到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作中。对执行过程中的创新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纪委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预防腐败
“五监管一查处”制度(试行)
天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监管
◆天水市城市低保三审批三公示三级责任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三级审批责任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售)办法
◆天水市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监管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管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派驻稽察特派员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委派廉政监察员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天水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及项目管理中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制度
天水市城市低保三审批三公示三级责任制度
城市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县区民政局审批,实行三级责任制,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民政部门负总责。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全市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不含留有承包土地的“农转非”户),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纳入低保范围。
二、三审批三公示三级责任制
(一)社区居委会初审责任制
户主提供以下资料供社区初审: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住(租)房证明;
5、下岗证、离(退)休证;
6、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
7、健康状况证明(含残疾证);
8、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9、就业收入状况证明;
10、求职登记证明;
11、养老保险证明;
12、失业保险证明;
13、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社区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双方签字。
社区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由熟悉社区居民基本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及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召开评议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向社会公示。
(二)街道办事处复审责任制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汇总的申请人员,组织低保专干、劳动保障机构等有关人员入户审核,并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向社会公示。
(三)县区民政局审批责任制
县区民政局对各街道汇总的申请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入户抽查,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存折。
对人户分离等特殊家庭人员的低保申请、审核和审批,按《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办理。
天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三级审批责任制度
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具备的条件、申请表填写、需要提供的个人及家庭相关资料,以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等,严格按《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社区、街道审核,县区房管部门审批,实行三级审批责任制,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由房管部门负总责。
一、申请人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后,社区组织人员应当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向社会公示10天,征求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社区汇总的申请人员作出复审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房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并说明理由。
三、县区房管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人员情况,组织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作出审批决定,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天水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售)办法
县区应根据当年新建廉租住房竣工套数,按各街道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建档在册人数比例,分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售)指标。
廉租住房分配实行实物配租和实物配售(共有产权)两种形式。廉租住房分配坚持以实物配租为主,以实物配售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实物配售。
一、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配租(售)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救助程度以及申请先后顺序,实行轮候排序制。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期,廉租房产权属政府产权,不得继承、过户、转让、转租等。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采取两次摇号,分别确定实物配租资格及房号。
资格摇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范围内进行,由县区房管部门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确定申请人的配租资格。
房号摇号:在确定的有配租资格的对象中进行,具体由县区房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区公证处现场公证,摇出的房号经公证后不得变更。申请人对摇出的房号不满而再次提出重摇的,不予受理。
具有入住资格的申请人,有残疾人的保障家庭及孤寡老人,可申请一楼房屋,不需摇号确定房号。
(三)已确定入住资格的保障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与县区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办理入住手续。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设施,保持内墙、地面、门窗、阳台、厨卫及水、电、暖等室内设施完好。
(五)入住廉租住房时,应缴纳入住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县区自定)。如保障对象不再租住廉租房,且房屋结构及设施完好无损的,全额退还入住保证金;如房屋结构及设施受损,按损坏程度折价从保证金内扣除。
(六)租金结算
1、入住家庭从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之日起按月缴纳租金。
2、租金标准:以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入住家庭按入住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租费。
二、实物配售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售,建立政府及个人共有产权(产权比例按照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占工程单位面积决算价的比例核定)。
(二)享有入住资格的家庭入住后或年检中,如家庭经济收入好转,自愿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与县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一次性缴清房款(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计算)后办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手续。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售结算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廉租住房成本价执行,并根据楼层适当调节。
(四)配售房款(含共有产权出售资金)统一缴县区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住房保障专户一并管理。
三、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
(一)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
(二)对已购买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在年审中如发现共有产权的廉租房转借、转租他人或改变用途者,房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廉租住房,由售房单位按销售价格折旧后退回房款,并在退房款中扣除以下款项:
1、将廉租住房转租、转让、改变使用用途获取的非法所得;
2、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补交使用廉租房期间的租金。
(三)取得共有产权后,由于家庭收入好转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年检后告知户主,并在6个月内一次性补缴国家产权部分的房款,取得有限制全部产权。如逾期不缴者,县区房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按销售价格扣除折旧清退个人产权部分的房款。
(四)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后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的,严格按照《天水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在缴清国家共有所占产权比例房款后,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凡已享受廉租住房包括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
天水市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
县区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对象资格的动态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一、每年12月,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进行年审。
二、年审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三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连续三年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县区廉租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四)转借、转租廉租房或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拖欠房租的;
(六)其他不适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
三、作出取消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后,县区房管部门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取消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天水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验收。
一、选址意见书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供申请建设廉租住房项目的报告并附市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批文,以及两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市规划局确定新选廉租住房建设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三)市规划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征求两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许可证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市发改委、市房管局的批文和市国土局关于土地使用的相关文件。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一)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建设项目施工图,由市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征求意见,经公示后若无相关利益人的反对意见,建设单位报送相关部门已审批的文件。
(二)市规划局根据审定的施工图,核发建设项目轴线定位图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批后管理和规划专项验收
(一)市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进行放线和验线。
(三)在工程动工、主体封顶、外粉装饰三个重点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组织工程动工、主体封顶、外粉装饰等专项检查。
(四)建设单位提出规划专项验收申请,由市规划局组织实施。对组织验收合格者,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规划设计相关图文,包括电子文件和图文)。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
一、申请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市房管局的批准文件、市规划局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二、在市区范围内,无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不得为建设单位测绘勘测定界图,无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为建设单位测绘用地范围图和宗地图。
三、申请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必须经市政府审批。
四、土地部门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检查,防止不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建设廉租住房,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六、严禁以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名义办理划拨供用地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建设,违者按照违法违纪责任处理。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
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天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
一、招标公告发布。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信息由天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上传并链接甘肃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在全省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建设单位以垫资、提高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投标单位确定。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投标报名企业随机抽取确定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实行资格预审,公开报名多于3家少于7家的全部为有效合格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多于7家的,在市招标办及相关单位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作为正式投标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合格人多于3家少于9家的全部为有效合格投标人;多于9家的,在市招标办及相关单位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9家作为正式投标人。
三、评审专家的确定。开标同时,在市招标办及相关单位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在天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评标专家,抽取专家与招标人推荐专家分开评标。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中标结果必须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天以上,公示期间对本次招投标活动没有举报投诉的方可确定为正式中标人。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市、县区纪委、监察局以及建设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
(二)擅自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致使招标、投标不能依法进行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条 招标人及业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招标人及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应当进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行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事项的,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资料的;
(七)弄虚作假指定评委,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委倾向某投标人的;
(八)明知投标人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而使其参与投标的;
(九)在制定评分标准时,故意偏向某投标人的;
(十)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无法定事由拒绝与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改变合同、增减工程量的;
(十二)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三)与投标人及其他招投标当事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招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的;
(四)投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五)贿赂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的;
(六)投标人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或标准评标的;
(四)评委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推荐中标单位或者作为投标单位代理参与投标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免谈话、书面检查、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标、投标资格;
(五)禁止进入招标投标市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六)建议有关部门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等,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一、廉租住房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二、廉租住房项目法人可按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廉租住房项目法人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
四、未实行廉租住房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工程立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损失的,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天水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涉及的建设、勘察与设计、施工、监督等工程,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实施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工程安全质量监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发包、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项目以3万平方米、12层为限额,限额以上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限额以下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者报省建设厅审批,限额以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有资格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邀请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审查,由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政策性审查。
对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实行审查人责任签字制度,谁审查、谁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图交付使用后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构和备案部门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工程设备、建筑构配件、材料进场检验和工序检查,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必须由总监进行旁站式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督管理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建设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廉租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监督机构要对进入施工现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查验,并采取随机巡查和抽查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进行不定期、不告知的巡查、抽查,主要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有关各方对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结论的认定情况。
安全检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法人单位安全责任制,各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安全备案;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查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建设手续。对未办理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工整改、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并将参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在甘肃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曝光。
二、工程造价监管
概算编制审核备案。廉租住房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须经市造价站审核备案,备案时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含估算)、初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投资概算书等有关资料。
工程招投标备案。工程项目必须有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批准书、资金证明等相关资料。
标底及中标价备案。建设单位及工程中标单位招投标结束后,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对工程标底及工程中标价进行备案。备案时提交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标底、投标报价及标底编制单位资质、编制人员资质等有关资料。
竣工结算备案。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和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竣工结算,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备案。备案时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报告书,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造价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发改、房管、物价、消防、规划、土地等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对照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总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对分户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备案机关发现参与竣工验收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并重新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