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5”区域发展战略,按照“体制创新、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拓宽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把开发区建成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载体、吸引投资的重要平台、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扩大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发展模式的原则。积极探索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质量、速度、效益并重的原则。按照全市发展战略定位和生产力布局,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实现规模、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协调统一。
3.资源集约,产业集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开发区产业集聚功能,推进资源集聚、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树立经营土地、经营资本、经营产业理念,实现开发区协调可持续发展。
4.自主创新,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理念,更加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加注重引进技术和自主创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开发区。
5.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共同发展的原则。针对各级各类开发区的不同特征,采取灵活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形成各级各类开发区分工协作、以强带弱、资源共享、联动发展的新局面。
(三)功能定位
我市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按照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县区工业集中区四个层次定位。
天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的总体发展方针,以建设多功能综合性开发区为目标,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功能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功能,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建成全市经济发展核心区、招商引资先导区、主导产业聚集区、现代文明新城区,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极和开放开发的重要窗口。
省级开发区要突出体制机制建设,形成主导产业明显、发展优势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产业层次较高、协调发展较快、生态环境较优、开放程度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发展高地,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市级开发区要建立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突出当地产业特色,形成产业相对集群,吸引投资、项目和技术能力较强,经济带动辐射功能较为明显的区域,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县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产业集聚、资源整合和品牌培育,建设规划科学,产业布局合理,发展速度较快,成为县区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发展目标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省级、市级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
县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
到2015年,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收入达到150亿元以上。全市建成省级开发区2个,市级开发区2个。
二、组织领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审批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天水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审计局、安监局、统计局、规划局、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天水供电公司、秦州区政府、麦积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落实国家、省上对开发区给予的审批权限和扶持政策;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定期或不定期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机构,协调指导辖区内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
(六)健全管理体制
按照精简、高效、服务、规范的原则,实行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体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对开发区实施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有明确的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开发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封闭式”管理和限时办结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开发区管委会各项经济管理权限得到落实。
完善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审、考核、退出制度和办事服务效率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开发区产业规划及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加强项目评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建立开发区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对投资强度、用地、产出、税收、效益及安置就业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坚持严格的退出制度,对违反国家政策,以占地、圈地获取非法收入为目的的,占地1年以上不能开工建设或按合同约定不能按期达产达标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清理退出开发区。
(七)完善运行机制
明确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县区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产业发展和建设规划。
2.负责开发区入驻项目的审查、备案。需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程序上报核准。
3.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4.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5.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6.负责开发区内的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城市管理等工作。
7.负责开发区内企业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指导开发区内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8.定期向市、县区政府及开发区领导小组报告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工作。
9.承担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开发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开发区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负责开发区建设、发展、运营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编制本地区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建设规划,并对规划进行审核。
2.制订本地扶持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3.建立健全开发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
4.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各类资金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开发区的产业聚集能力。
5.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
(八)规范开发区升级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发区的升级和扩区审批制度。省级开发区的升级、扩区及迁址,严格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9〕44号)精神办理。为了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发展水平,支持和促进全市开发区发展,设立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审核原则和标准另行制定)。市级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由所在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发展规划
(九)规划编制的主体
市政府负责编制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各县区政府负责编制本县区的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开发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十)规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
各类开发区要编制发展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建设规划及其他专业性规划。编制开发区规划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现状、资源禀赋条件、产业基础和特色,体现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现有开发区要修编建设规划,拟新建或扩区的开发区要编制建设规划。各县区要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聚集”的要求,原则上设立1个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按照“一区多园”的模式,统筹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编制开发区规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行听证、公示和新闻发布制度,提高规划的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可操作性。
(十一)规划的审查和审批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建设规划(含规划修编),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市级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由县区政府报市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建设规划(含规划修编)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
四、扶持政策及措施
(十二)财政扶持政策
市政府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2011—2015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贷款贴息和土地征用;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主要用于奖励扶持省级、市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开发区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资金。各县区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发展,在开发区建设期间,开发区所实现税收要确定合理的留成比例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支持,对符合“体制创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适时启动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超前谋划扩区选址和扩区规划。省级开发区的扩区和迁址,由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查后,向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农支出外,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安排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开发区内工业项目所需耕地占用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区所在县区范围内调剂解决,特殊用地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
(十四)产业扶持政策
鼓励发展机械制造、电工电器、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医药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支持通过多种途径有序推进产业转移。对因产业结构调整及“退二进三”(指城区的二产企业向郊区转移,利用城区资源发展第三产业)迁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其原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规定处置,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可部分用于支持搬迁企业发展和开发区建设。
(十五)科技创新政策
鼓励开发区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器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各级科技三项费用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对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积极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融资措施
建立开发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愿相互担保融资,建设公共融资平台。积极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发展。优先推荐开发区内的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五、增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行带动功能
(十七)加快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开发区建设的多元化融资机制。要科学预测发展速度,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思路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行、高效益产出”的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功能。
(十八)加快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进一步创新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扩大辐射面和带动面;发挥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势叠加、多园互动发展的新机制,落实好管委会独立行使市一级政府行政审批、经济调节的管理职能;加快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与创新,积极探索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统筹、互动发展的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提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力争在5—10年内把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西部地区多功能综合性产业集聚区。
六、强化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
(十九)规范和集约利用土地
开发区要进一步明确规划区“四至”范围和面积。开发区用地要纳入市级年度用地计划并实行开发区用地计划单列;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土地用途。依据天水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优先安排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项目用地得到落实。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开发区。已在开发区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引导其将土地调整到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原有分散零星的工业企业要逐步向开发区集中。开发区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和绿化率等标准,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使用效益。
(二十)加强开发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倡导发展生态开发区,鼓励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开发区。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开发区的建设规划要对排污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提出对策措施。对已存在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应设立专区,集中管理,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严禁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内设立开发区。限制在人口密集区的上风向设立以冶金、化工、建材等为主的开发区。
(二十一)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开发区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积极研究制定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措施,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当地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创造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创新人才管理制度
各级开发区管理部门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先在全市范围内选拔选聘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职务、工资与绩效挂钩。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对以上创业人员,经管委会审查,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进城指标的限制,由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在应聘、入学、入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对待。
(二十三)健全完善服务体系
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省内外大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设立研发、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物流、采购、运营、信息网络中心等公共机构,努力搭建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和发展专利、法律、会计、咨询、产权交易、电子商务、人才交流等中介机构,健全完善开发区服务体系。
(二十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开发区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考核办法,建立以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节能减排、财政收入、安全生产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市上每年对开发区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开发区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缓慢的开发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通过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附:1.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准入、评审、考核、退出制度
2.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原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