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首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庭外和解告终
《天水楼市》向王若冰支付15000元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 肖汉丽)日前,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获悉,该庭受理的一起因散文作品而引发的天水首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经庭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已于8月15日做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据悉,现供职于天水日报社的我省著名作家王若冰先生,从事文学创作20多年,其诗歌和散文作品均形成了独特风格,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2002年,他为了完成与安永、周伟联合出版的天水历史文化散文集《天籁水影》而创作的文化散文《天水古巷》,于当年1月14日在《甘肃日报》上首发,并收入三人合著、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散文集《天籁水影》。2004年6月19日和2007年7月8日,该文又分别在《文学报》、《兰州晚报》刊出;2007年被《读者》杂志(乡土人文版)第10期转载。今年年初,王若冰发现一本名为《天水楼市》的出版物刊登的一篇题为《古巷情幽》的文章,绝大部分内容与自己早期创作的散文作品《天水古巷》相同。这本出版于2008年1月总第2期的《天水楼市》,在《秦州屋檐下》栏目刊登的介绍天水的《古巷幽情》的文章中,除第一段几处文字略有改动外,其余内容全部来自他的作品《天水古巷》。《天水楼市》作者将原3000多字的《天水古巷》删减至不足千字,将剩余的句子任意组合,使整篇文章变得面目全非,且未署任何人的名字。在发现自己作品的完整性和署名权遭到侵犯后,王若冰当即电话告知该刊物编辑部门,希望弄清事实缘由,但对方言称领导不在。王若冰希望对方能将此事转告《天水楼市》负责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然而在电话通知对方三四个月后,对方不仅从未有人联系就他们的侵权行为向王若冰进行说明,而且刊有这篇文章的该期《天水楼市》在市内各机关单位和公共场所广为流传。在这种情况下,王若冰聘请天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职素芬全权代理此案,并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以《古巷幽情》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署名权和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文学作品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宣传等理由提起上诉,将《天水楼市》的两家主办单位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刊登侵权文章的刊物;并在《甘肃日报》、《兰州日报》、《文学报》、《读者》等刊物上公开向作者、原作刊发报刊及读者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代理律师职素芬再其为本案写的诉状中认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首先,被告事先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并擅自删改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发表作品的自主权,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同时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既未标明作者也未标明出处,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另外,原告的作品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被告则是一种广告性质的刊物,有着明显的牟利目的,其通过使用原告(和其他)作品获得了效益,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这本名为《天水楼市》的出版物由天水市邮政局和天水景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办,虽然封面上注明免费赠送,但发行渠道广泛,其在扉页上注明向有址投送的市级主要领导投送500册,向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大中型企业负责人、房产中介、房产客户销售部、休闲娱乐场所及已购房但未装修入住的住户各投送1000册,向准备拆迁户的有效址投送7000册。其后还注明,该出版物在全市有投递员215名,每日出班4次进行投送。且该出版物里有大量的版面用来刊登商业广告。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并原定于8月15日正式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因文学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天水楼市》编辑部和主办方天水市邮政局才开始与王若冰接触,商谈和解,并在反复协商之后第一次达成和解协议。但在原告做好撤诉准备的时候,天水市邮政局以赔偿金额太高为由,要求重新商议赔偿问题。原告王若冰在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于本案开庭前一天再次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了《天水楼市》主办单位天水市邮政局和天水景园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15000元的赔偿协议。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若冰与天水市邮政局和天水景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拆申请,自愿撤回起拆。法院认为,原告王若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之规定,于8月15日裁定:准许王若冰撤回起诉。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天水首例因散文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告终。
原告王若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想通过这起官司,提请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作家、艺术家的劳动。“只要法院判定我胜诉,哪怕对方赔偿一元钱,也是法律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