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房屋登记办法》 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天水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国华

(资料图片:天水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国华 配图:天水在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根据《物权法》,建设部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7月1日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房屋登记制度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对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形成贯彻《房屋登记办法》的有效氛围
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要结合《物权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房屋登记办法》的组织学习,提高物权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领会《房屋登记办法》对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通过学习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对房屋登记制度、登记特征、登记功能的正确理解和定位,全面把握《房屋登记办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房屋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规范的办理好各项登记业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宣传《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目的,基本框架和各项规定,把宣传《房屋登记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让老百姓了解《房屋登记办法》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以及新增的各项登记类型,尤其是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了解房屋登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形成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有效氛围。
二、建立健全操作规则,规范办事程序
《房屋登记办法》对各类房屋登记的审核内容、收缴要件、办理时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物权保护的平等原则,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精神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操作规则,规范办事程序,做好业务流程、办理时限、操作系统的调整。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市实际,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业务流程,将房屋登记门槛设置到最低,程序设置到最简,切实做到转变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起便民为民的房屋登记体系。

三、建立登记簿制度,明确登记簿的核心作用
《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赋予登记簿重要的法律地位,登记簿体现登记活动的最终结果,是房屋物权公示原则的物质载体和物权归属及内容的法律依据。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自记载于登记簿发生效力,当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房屋物权的证明。因此,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要尽快建立房屋登记簿,明确登记簿的核心作用,体现登记对房屋物权的变动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
四、积极开展新的登记业务类型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新的登记种类和登记权利的类型。这些新的登记类型不仅是针对不正确登记的补救制度,而且是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性措施。预告登记是一种为将来发生房屋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当事人可以有效的使用这一手段,防止房产交易中售房人“一房二卖”,保护买受人的合理期待。异议登记是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因此,房屋登记机构要尽快启动这些新的登记类型,积极向群众做好宣传介绍和讲解,让老百姓掌握这些新的登记类型,积极开展新的登记业务,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登记为民的原则
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合同的效力不受物权登记的影响。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申请登记超过登记期限处罚的规定,以自愿申请登记为原则,并明确了办理登记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限以及对申请告知等方面的规定,注重可操作性,实现了物权的公示、公信,体现了登记为民的原则。因此,房屋登记机构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登记为民的思想,公开房屋物权的信息查询,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研究解决老百姓房屋登记中的难点问题,为老百姓服好务,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依法办事,不断推进房屋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审查标准和审查责任,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要求登记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事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同时明确了对故意或造成重大后果的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好每一项登记业务。特别《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对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依法办事。同时,要认真处理好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登记问题、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登记问题、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权抵押的登记问题、最高额抵押的登记问题等。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高度的责任心,维护交易安全,控制登记风险,规范登记行为,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不断推进房屋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七、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被《房屋登记办法》明确,对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属首次进行登记,工作量大面广。我们必须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考虑村镇居民经济负担等实际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登记工作。为了保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登记机构要确定专人,深入乡镇基层,摸底调查,了解掌握群众的登记需求。并根据《物权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稳妥开展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登记体系。
八、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努力推动房屋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涉及到土地、建设、规划、金融、司法等部门。为此,房屋登记机构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确保《房屋登记办法》贯彻实施。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不予登记”的规定。规划部门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应进一步明确涉及房屋的楼层、面积、用途等明细的规划许可内容,并做好房屋竣工后规划验收工作,以便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申请登记。金融机构在涉及在建工程抵押时,根据“对于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的房屋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已销售的房屋更不能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应做好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程序的调整。特别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涉及到的部门更为具体。为了顺利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学习了解《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调整相关工作标准,为贯彻《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条件,促进房屋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