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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以电话录音为证据的经济纠纷案审结
(2006-1-20 19:21:49)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晚报  打印本页

  被告:货款均已付清
  原告:电话录音为证

我市首例以电话录音为证据的经济纠纷案审结

  本报讯(记者蒲晓晶孙有生  通讯员董毅)因无书面买卖合同,被告某厂矢口否认欠对方货款,庭审之际,原告出示了“铁证”——电话录音。近日,我市首例以电话录音为证据的经济纠纷案审结,被告被判偿付欠款24万多元。
  上海某液压厂多年来一直和我市某厂有业务往来,因双方合作得不错,故从未签过书面买卖合同,每次都是口头商量好价钱后交易。但截至2003年底,我市某厂欠液压厂货款249098.39元。因欠款数额较大,液压厂多次派人讨要,但我市某厂以“货款均已付清”为由拒不给钱。无奈之下,液压厂将该厂告上了法庭。
  麦积区法院调查后发现,双方当事人交易时均为口头协议,滚动帐务,被告不定期付货款。自2003年11月以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庭审中,原告、被告为到底欠不欠帐展开辩论,面对被告拒不认帐的态度,原告液压厂最终提供了“铁证”——2005年5月20日与被告某厂的财务人员杨某对帐时的电话录音。电话中,杨某确认有218428.72元的欠款。见原告录了音,确定了欠款的事实,被告认为偷录是违法的,电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为由提出异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中的规定,麦积法院认为,本案中债权人私下录音的行为,是一种对债务人诉讼外自认的证据保全,故原告当庭提供的电话录音合法有效,予以确认。麦积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欠款及利息24567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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