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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之诉 |
(2005-11-17 21:33:17)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晚报 柏拓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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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受委托管理一套住宅,另一方却在这套住宅中居住达13年之久。为了这套住宅,双方今年7月份打了一场官司。近日,秦州法院审结此案,这起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蒋某夫妻俩系原甘肃毛纺织厂职工。1992年7月,蒋某被聘为该厂驻天水经销部负责人,其妻也调至该经销部工作,两人居住于该厂在秦州区购买的一套楼房中。1993年12月,甘肃毛纺织厂给包括蒋某所居楼房在内的3套住房及商铺办理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4月,甘肃毛纺织厂宣布破产,同年10月份,省属企业管理权下放,甘肃毛纺织厂的管理权交与天水市。2004年2月份,甘肃省轻纺工业办公室致函武山县政府,将原甘肃毛纺织厂天水经销部商品房产权移交与县政府转让出售,其所得资金作为职工住宅区生活用水费用。2004年10月份,蒋某所居住的楼房以甘肃毛纺织厂为房屋所有权人单独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武山县政府委托武山县财政局对蒋某所居房屋进行管理,并变现处置。 就在这时,因蒋某拒不交出所住房子,矛盾便出现了。武山县财政局认为蒋某的行为属侵权,而蒋某则认为该局纯属诬告,他现住房应属甘肃毛纺织厂职工住房。武山县政府接受甘肃毛纺织厂天水经销部房产,应对他接管安置。由于双方对此协商无果,武山县财政局遂于今年7月份将蒋某诉至秦州法院,让蒋某搬出现住宅,并支付自2004年6月以来非法占用该房子的3000元房租。 秦州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尽管由于工作需要,蒋某居于现住宅中十余年,但该房不属单位为其分配的住房,该房屋产权归属甘肃毛纺织厂所有。省轻纺办将该房移交武山县政府后,县政府对该房产有所有权。蒋某辩解理由皆系企业破产后对职工的安置问题,不足以推翻双方诉争房屋的权属性质,其安置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而武山县财政局要求蒋某承担房租,因该房系被蒋某占用而非租用,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秦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蒋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搬出其现住房屋交付武山县财政局;驳回武山县财政局要求蒋某承担3000元房租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下发后,双方再未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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