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你乱执法 政府“审”你没商量
《天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日前对外发布
本报记者 刘东亮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天水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对外发布《天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办法》重视舆论监督,给行政执法者上了一道“紧箍咒”。
拖延履行属行政执法过错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超越职务权限的越权行为;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的滥用职权行为;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行为;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为等均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媒体监督对象要受审查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涉嫌为过错行为的行政行为作初步审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报道的;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转办、本机关督办的等等。
过错轻重决定处理程度强弱
《办法》还对过错责任人处理办法作了解释,对过错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区别情况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因故意违法、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过错行为,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区别情况给予撤职、开除处分;责任人因故意造成国家赔偿的,承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