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是一种交往方式,喝得适量,未尝不可,但过了量,就有可能引来祸端。记者近日从秦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9月27日审理了两起因酒后失态、鲁莽,由口角逐渐使矛盾升级而引发犯罪的案子。
案件一:酒后失理 悔恨不已
2005年4月23日23时许,赵某酒后在秦州区兰天商厦前的公交车站行走时,与酒后手持灯笼行走的庞某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厮打,赵某即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庞某胸、腹部连戳数刀,致庞某胸、腹部受伤。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庞某腹部刀刺伤、肠破裂、胸壁刀刺伤,秦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庞某肠破裂属重伤。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庞某与被告人赵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赵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钱,并已履行完毕。
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均无异议。
法院鉴于赵某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二:借酒耍酒疯 打妻又伤警
2005年5月30日凌晨,安某酒后在楼下厮打其妻时,几位邻居进行劝解。安某不但不听劝解,还对劝解的几位邻居进行辱骂,后又手持菜刀乱砍对其劝解的一邻居家的房门,邻居即拨打“110”报了警。七里墩派出所民警苗某与协警员陈某接报后,出警到达现场,安某又大骂出警人员,并将自家一小锅从楼上扔下砸打出警民警。公安人员上楼到其家调查时,安某拿出家中的水果刀刺戳、厮打两位执法民警,在制伏安某的过程中,民警苗某右手无名指被安某咬伤,协警员陈某右手被安某用水果刀划伤。经秦州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出警民警苗某和陈某已被安某造成轻微伤。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安某家属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4000余元钱。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被告人安某无视国法,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且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一年。
提醒:醉酒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酒后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为有效防止酒后犯罪的发生,有关方面建议人们充分认识酗酒的危害性,不要因为一时贪杯,伤了身体,影响了学习和工作,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刑法》第15条第3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有人认为醉了酒就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想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