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犯罪分子瞅准人们外出家中无人时机,爬楼“乘虚而入”作案的事件在各小区时有发生。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三起入室盗窃案件。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年关接近,请做好防盗工作。
粗心窃贼 销赃遇失主
一窃贼入室盗得金银首饰时到一家首饰店销赃,店主以低廉的价钱收购后,才发现所收饰品为自家丢失的银戒指,正当店主四处寻找偷窃者时,窃贼送上门来再次销赃时被抓获。
2008年8月18日中午,张某窜至秦州区自治巷某院,趁无人之机翻窗进入王某室内,盗得价值21390余元的金银首饰。当日,张某即拿出其中的一枚银戒指在某首饰店进行了赃销。当晚,首饰店店主王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方才想起下午收购的一枚银戒指似曾相识,经仔细核对,确定是自家物品。次日,王某根据自己对张某的影响,发动亲朋好友在市区寻找张某,但未能找到。第二日中午,正当亲朋好友们聚集在店铺商谈如何继续寻找张某时,张某又拿剩余赃物前来销赃,店主便与众亲友一起将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贼心不改 屡次偷窃
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张某,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5年5月又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4日张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在秦州区东团庄小区、塑料厂家属院、石马坪眼科医院家属院、滨河东路医药公司家属楼、藉口中学家属楼、市一中家属楼、滨河西路师范家属楼等地,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和撬杠,撬开被害人家洗手间窗户的防盗窗后,翻窗入室盗窃作案12起。盗得现金41480元、黄金项链、手链、戒指、耳环等物,共计价值76188.44元;
2008年5月26日和27日,张某又伙同他人在市滨河东路医药公司家属院、罗玉小区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盗窃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盗得移动电话机2部、字画2幅等物,共计价值5368.12元。破案后追回字画1幅,已发还。
综上所述,张某共入室盗窃15起,共计价值81556.56元,其中2008年5月12日大地震后抗震救灾期间盗窃6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单独及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撬门破锁 入室盗窃
几个外地青年流窜至我市,多次结伙入室盗窃,终被判刑。
27岁的安某是贵州省德江县人,200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9月7日被释放。24岁的刘某是甘肃省会宁县头寨村双坪村人。孟某是湖北省广水市太平乡红旗村孟小湾人,今年17岁。
2008年5月30日至6月13日,安某、刘某、孟某伙同毛某(在逃)先后在秦州区解放路花园小区、兰天家园住宅楼、糖酒公司家属楼、阳光花苑小区、新华苑小区等地盗窃作案10起,盗得现金4080元、电脑及主机4台、移动电话机4部、“索尼”数码相机1部及工艺品等物,共计价值15370元。其中安某全部参与;刘某参与盗窃9起,价值13614元;孟某参与7起,价值7770元。破案后刘某家属退赔损失款2000元,孟某家属退赔损失款1390元。追回被盗物品电脑及电脑主机3台、手机2部、“生肖金饰品”1个、皮包1个及工艺品2件,已发还失主。
另查明,2008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调查其它案件时将3人抓获后,刘某交代了其伙同安某等人盗窃的事实。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刘某、孟某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安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孟某系未成年人,故均应减轻处罚。审理中3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大部分已追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报记者肖汉丽通讯员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