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一)个险产品
1.幸福财富尊享综合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本计划由主险《幸福财富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和附加险《幸福附加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构成。
主险责任:
(1)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未满60周岁,且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满60周岁,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已满60周岁,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本主险合同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均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
(3)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录),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附加险合同期满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具体保险责任及未尽事宜请以合同和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5天地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含)至70周岁(含);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3.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4.保险期间:终身;
5.保额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保险金额必为1000元的整数倍
投保案例
刚出生三个月的小宝是高先生的掌上明珠,高先生希望自己女儿未来的生活富足,能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不用为生活而奔波。因此,高先生为小宝购买了100万保额的“幸福财富尊享综合保障计划。”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约79.6万元。
2. 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
以上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
以上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保险金
3.满期保险金
4.保险费豁免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2.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8周岁
3.交费期间:1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投保案例
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年交保费9737元,20年共交保费194740元。
3. 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3.重疾保险金
4.男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5.早期治疗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2.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8周岁
3.交费期间:1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投保案例
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年交保费9737元,20年共交保费194740元。
?团险产品
团险特色:费用低廉,保障全面,参保限制低,部分险种免体检
1.幸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1年或1年以内
3.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2.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必须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可选责任
1.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2.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16-65 周岁;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3.保险期间:一年
3.员工福利计划
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幸福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可选责任
1.幸福团体一年定期人寿保险
2.幸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3.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幸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5.幸福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注:在基本责任之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可选责任。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16-65 周岁;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3.保险期间:一年
(三)银保产品
1.幸福福鑫宝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② 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具体保险责任请以合同及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5周岁(含);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3.保险期间:至75周岁;
4.保费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投保案例
被保险人王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
承保时不收取保单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保险费为1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
2.幸福福鑫宝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具体保险责任请以合同及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5周岁(含);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3.保险期间:至75周岁;
4.保费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投保案例
被保险人高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
承保时不收取保单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保险费为1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
3.幸福福鑫宝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具体保险责任请以合同及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5周岁(含);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3.保险期间:至75周岁;
4.保费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投保案例
被保险人高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
承保时不收取保单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保险费为1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