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摩托车、电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23年7月5日起,麦积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道路交通秩序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7月5日至10月15日
二、整治重点:
1、驾驶(骑行)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2、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3、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的;
4、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加塞、逆向行驶、不礼让行人的,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5、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
6、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7、违法加装雨棚、遮阳伞、挡风板等有安全隐患的装置。
三、重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严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核发行驶证、套用其他摩托车、电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及时退还机动车,有盗抢等嫌疑的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严禁未取得摩托车电动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相关车辆,违者依法给予罚款5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从严查处摩托车电动车低速载货汽车载人超员、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行驶、不戴头盔、非法安装伞具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凡有合法购车手续未办理摩托车电动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的车主,必须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上户手续;
(五)驾乘摩托车、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初次查获予以警告、批评教育;再次查获仍不改正的,扣留车辆,凭头盔领回车辆;第三次驾乘摩托车、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予以实名曝光,并通报所属单位。
(六)对违法加装雨棚、遮阳伞、挡风板等有安全隐患的装置予以现场拆除。
(七)摩托车、电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多次违法的驾驶人,将在媒体予以曝光,对公职人员违法的,将依据麦积区纪委监委《关于全区开展公职人员“文明交通”“清源纠违”交通违法行为源头整治工作的通知》(麦纪发【2022】62号)文件,予以处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广大公职人员、党员同志应模范带头,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