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河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河道综合整治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禁非法采砂行为,持续推进河道综合整治,有效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河道综合整治及清理非法采砂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本通告所指的河道是指我区境内的大小河流及其支流沟道(包括河道的滩涂、水域、堤防及护堤地等)。
三、区境内河道的规划、整治和利用由区河道主管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四、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河)地,无堤防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五、河道综合整治本次集中清理非法采砂行为,自2014年4月11日开始至2014年5月10日止,为期30天。
六、自本通告发布后,所有非法砂场必须无条件一律关闭,严禁任何非法采砂企业继续从事砂石资源非法开采、销售活动。
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形成的阻水障碍物,必须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八、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采规划许可的地点、时间、范围和深度进行作业。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随意堆放砂石和弃料。主汛期7-9月禁止一切采砂活动,所有采砂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撤离河道。
九、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组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砂场生产和经营。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非法采砂行为及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砂场经营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十、清理整治非法砂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纪检委、检察院、法院及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属乡镇依法组织进行。对阻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因采砂等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诉电话:区纪检委 2616219
区效能风暴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621318
区水务局 2731550
天水市麦积区河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