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甘肃新闻网8月30日电 今日,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的113名村民状告该县县政府一案,在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村民称,成县县政府在2001年城市改造和扩建中,在未履行法定征用、补偿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违法占用了城关镇的集体土地32亩,为此,该镇113名农民提出了高达2500万元的行政索赔。据了解,如此高的行政诉讼和行政索赔案,在甘肃省属首例。
起因:拆迁引来纷争
据了解,2001年9月6日,成县县政府颁发《拆迁通告》称,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依照《成县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县南大街、西关路进行改造和开发建设。该《通告》还对“拓宽改造范围、拆除时间”等做了规定。依据此《通告》,成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同年9月10日,以南大街拓宽改造为由,给成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同年9月13日,县政府又发布了《关于城区改造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告。从同年9月中旬开始至2002年10月,拆迁办陆续对《通告》中所涉及的村民住宅、商铺等进行了拆迁。
原告:向县政府索赔2500万元
2005年7月26日,113名村民联名委托律师,将县政府及拆迁办推上了被告席。这113名村民在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的行为违法的同时,原告并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万元。
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
县政府及拆迁办接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后,均认为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县政府认为,首先,其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只实施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以张贴形式向原告告知的《通告》,这种形式应属于公告告知的情形之一。《通告》中确定原告搬迁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11月25日,故这一日期应为原告对县政府《通告》的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始日期。
但是,由于县政府在《通告》中未告知原告的诉权及起诉期限,那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中“未告知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这一规定,原告起诉期限的截止日期应确认为2003年11月25日。
拆迁办提出,其以拆迁人身份与各个被拆迁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进行统一拆迁期间,各方之间并无争议。而在拆迁完成三年后,原告提出自己的权益受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拆迁办在答辩中还提出,他们并非这起行政诉讼案的主体。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兰州晨报/马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