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玉舜受贿35万元人民币和6万元美金的事实清楚,本案将择期宣判
昨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涉嫌受贿一案,在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
从上午9时到下午2时,控辩双方经过整整5个小时的激烈交锋,最后法院当庭认定,尽管张玉舜和辩护律师对部分指控进行了辩解,但张玉舜受贿35万元人民币和6万元美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成立。
最终法院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公诉方指控张玉舜三宗罪
一宗罪:支持项目 25万感谢费做礼
庭审中,公诉方首先指控关于张玉舜收受A公司董事长人民币25万元的犯罪事实。据A公司董事长指证:在A公司的一次扩建项目过程中,当时主管商贸的副市长张玉舜很支持,并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批示,支持该项目建设。2003年8、9月份,A公司董事长为表示感激之情,将25万元人民币送到张玉舜的办公室。
二宗罪:10万元说情费 四处拉关系
关于收受B公司经理10万元的事实。据B公司经理讲:2004年春节前,他以看望张玉舜为由将10万元人民币送至张玉舜家。同时,有证人指证,当时某单位准备新建办公楼,时任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张玉舜给他们单位推荐B公司,要其优先照顾一下。第二个证人称,200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张玉舜给他打电话请其吃饭,并要其将兰州市某单位办公楼工程承包给B公司。
为此,公诉方证实张玉舜于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约见B公司经理,拿出一个事先安排由其女婿写的“今收到B公司经理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交给B公司经理,意图做假证,为自己开脱罪责留后路。
三宗罪:6万美金到手 定下工程项目
关于被告人收受C公司6万美金的事实。1998年,C公司一股东知道某学校要拆迁,到张玉舜家说要包这个项目,张玉舜表示难办。2000年5月份,该股东将事先准备好的6万美金送到张玉舜家,张玉舜收下了这份对方所称的“私人”红包。2000年8月20日,时任兰州市市长的张玉舜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8次会议,决定某学校整体迁建项目由C公司承建。2004年,张玉舜将C公司一股东叫来,称要分期还钱,但在没有还一分钱的情况之下,张玉舜再次制造假证据,让该股东写了一个收到张玉舜妻子人民币50万元的假收条。同时,公诉方还指控张玉舜在接受中纪委调查期间,曾给其家属写了串供的纸条,被有关部门截获。
综上,公诉方认为:张玉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或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5万元,美金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自首、立功 律师作出罪轻辩护
辩解一:收受财物但不构成受贿罪
辩解二:交代未掌握的情况为自首
辩解三:检举揭发他人立了功
焦点一 是否存在受贿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张玉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便利条件,为他人牟取利益和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35万元,美金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认为,张玉舜收受钱物的事实存在,但不构成受贿罪,因为证人和张玉舜陈述的时间、地点、动机不同,存在着情节不清、证据矛盾的情况,因此法院不应该采信。
焦点二 是否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张玉舜在被“双规”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上的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能认为是自首。
辩护人认为,张玉舜在被调查后,先向组织交代了其收受25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一周内又相继向组织交代了收受1万美金和1万元人民币、6万元美金的问题,这些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次,中纪委对张玉舜调查时,仅仅认为其存在问题;第三,张玉舜的交代先于其他个体老板或行贿人。
焦点三 是否有立功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张玉舜具有检举、揭发他人、提供重要案件线索的表现,但因为他的行为不具备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这一立功要件,故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情节。
辩护人认为,张玉舜在被调查期间,具有检举揭发他人、提供重要案件线索的行为。目前,张玉舜提供的线索有些查证属实,有些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使其他案件侦破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案张玉舜的检举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控辩双方进行了长达5个小时的激烈交锋。下午2时,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尽管张玉舜和辩护律师对部分指控进行了辩解,但张玉舜受贿35万元人民币和6万元美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成立。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