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假借经商之名,窜入兰州市各大商场行窃的两名“洋人”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两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的判决,并处不同数额罚金,驱逐出境。
这两名“洋”被告人分别叫苏哈瑞·比赫纳姆、默扎瓦德·艾力,均系伊朗国籍,现年29岁。2004年年初,两人以经商为名,分别进入我国境内,数月后窜入兰州市。2004年4月24日下午3时许,比赫纳姆与艾力等人预谋后,由同伙“艾子”(在逃)开车窜至兰州市东部市场精品城,“艾子”留在车内准备接应,比赫纳姆则与艾力进入精品城后,在张某的商铺内,两人以买东西为由,诱骗张某拿出抽屉里放着的营业款,由艾力掩护,比赫纳姆将钱抓在自己手中,假装辨认,伺机盗走人民币1400元。在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他们以同样的作案手段,疯狂作案达14起,盗窃人民币达1.8万余元。2004年5月17日下午,当他们窜入西安枣园东路一商铺内再次作案时,终被事主发现后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同年7月7日被逮捕。
此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两人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故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裁定。(记者寇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