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兰州3月1日消息 2月28日,记者从甘肃全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甘肃要求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对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相关部门,将实行“一票否决”。
为认真解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行车被盗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部署,自2007年3月至7月,甘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下同)被盗问题专项行动。
这次行动,重点打击盗窃自行车团伙、收赃场点业主、销赃场点业主、发现自行车窝赃而不报告的出租房主。重点整治非法交易自行车的旧货交易市场、废旧收购站(点)等场所;收赃销赃的自行车维修点;易发生自行车被盗的重点区域和场所;易作为窝赃场所的出租房屋、废旧仓库、施工工地;自行车被盗和销赃相对严重的市、州所在地。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简称《通告》),在全省城镇、乡村的各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区等张贴《通告》,发动群众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为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鼓励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自行车被盗后主动报案。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涉及自行车被盗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利用合法身份作掩护的违法犯罪人员。要通过组建专门力量、串并案件、阵地控制等措施,提高查处打击效能。要加强对社会面的治安巡查,采取设卡盘查、便衣巡查、蹲点设伏等多种形式,搞好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及易发案地区的预防与控制。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内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完善自行车停放、保管、监控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具有较强防盗性能的锁具,为搞好防范奠定基础。各地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大对自行车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落实自行车来源登记、手续审核、出厂查验措施,依法取缔自行车非法交易市场和黑市交易,堵塞盗窃自行车的销赃渠道。各地要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对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实行“一票否决”。(刘伟)
相关链接1:
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和办法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5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2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盗窃自行车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销售、窝藏窝点,并且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3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重大盗窃自行车团伙犯罪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5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5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五、对群众举报到公安部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线索,经有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填写《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省专项行动办公室审核后,报全国专项行动办公室给予奖励。
对群众举报到省公安厅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线索,经有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填写《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各市、州专项行动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给予奖励。
相关链接2: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下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堵塞销赃渠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四、“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是被盗自行车:
(一)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五、盗窃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车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六、公民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后应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查获被盗自行车后,依据公民报案凭证发还自行车。
七、公民举报盗窃自行车、销售或窝藏被盗自行车等违法犯罪人员,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依照《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八、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主页,进入“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专栏”,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公安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