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全面推进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在《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记者就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采访了省人事厅、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
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项全新的人事工作,经历了怎样的一个发展历程?
答:从全国范围来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轨迹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萌芽阶段。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解决日益频繁的人才流动在优化人才结构的同时带来大量争议的问题,一些省、市人事部门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对人才流动中产生的一些争议进行了仲裁,在化解矛盾,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95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提出要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各省、市相继成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机构。1997年人事部出台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 〕71号),就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管辖原则、处理模式、机构组成、仲裁程序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三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阶段。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13号),确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人事争议仲裁步入法制化轨道。
与此同时,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颁布下发后,省人事厅对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做了全面部署,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7月,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正式挂牌。2005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标志着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入轨运行。
问: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法规政策的制定、人事法规政策的执行以及对违反法规政策行为的纠正,构成了现代人事制度运行的三个基本环节。这三个环节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政策,是现代人事制度的基础;建立健全的法规政策执行体系,使法规政策得以全面贯彻,是现代人事制度的关键;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对错误行为的纠正,是现代人事制度的保证。没有切实可行的法规政策,将使人事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没有健全的执行体系,将使法规政策成为空中楼阁;而没有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对错误行为的纠正,将会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事工作走上歧途。任何一个环节的薄弱或缺失,都会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人事争议仲裁作为监督纠错环节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人事法规政策的实现和依法办事原则的落实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衡量人事制度现代化、法制化程度高低的重要尺度,是现代人事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问:请问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有哪些重要特征,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答:人事争议仲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单方申请,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后,即进入仲裁程序,有别于民商仲裁的双方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独立自主地参加仲裁活动,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二、机构相对独立,居中仲裁。仲裁机构不是用行政手段处理争议,而是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各级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上级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下级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第三者的身份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三、注重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具体方式。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人事争议仲裁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原则。合法原则就是承担仲裁职责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公正原则就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秉公执法,对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作出公正的裁决。及时处理原则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仲裁的案件,在仲裁的各个阶段都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及时作出裁决,按时结案。
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除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 〕16号)明确规定“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要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就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遵循的原则、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目的、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设立及组成方式、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作了原则规定。
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重要的探索?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受案范围切合实际,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各类人才的重视和保护。确定了人事争议仲裁“不重复不遗漏”的管辖原则,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各类企业以外的所有社会组织尽可能地纳入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受到社会的一致认可。第二、各级仲裁委员会分工清晰,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对省、市、县三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和受案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各自独立行使仲裁权,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不得互相干涉,也不得互相推诿。同时规定市(州)、县(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提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处理。通过这种方式减少、避免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干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调查取证,以节省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第三、以裁决为原则,注重调解。《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确立了注重调解,不唯调解,依据事实,及时裁决的原则,不将调解作为裁决的必经程序,在当事人自愿时,依法调解,当事人无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时,依法及时裁决。第四、取消复议制度,实行一裁终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居中作出裁决,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为。对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实行一裁终裁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简化了处理环节,减少了纠纷解决成本,突出了仲裁的中立性、权威性、时效性。
问:哪些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答:《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明确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因人事任免(职务、职级)、行政处理、奖惩(考核)、内部人员调整、以及因人事制度改革下(转)岗、分流、落聘等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分配产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除外);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问:个人和单位发生争议后应当按照什么程序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