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重申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优惠
本报记者 杜凯 为您报道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重申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12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收费。
12种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职业介绍、求职登记、交流服务、招聘服务、档案保存管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
2.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
3.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及《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
4.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
5.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发票账册工本费、《发票准购证》工本费、税务代理费、税务咨询费;
6.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7.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审查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
8.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
9.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
11.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市场管理费;
12.人事、教育部门收取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