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信访条例(修正案草案)》时认为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信访秩序
本报兰州讯(记者张倩)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9月26日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信访条例牗修正案草案牘》。参加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修改《甘肃省信访条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将促进我省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1992年6月3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信访条例》牗简称《条例》牘,2002年7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订。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近年来,我省群众信访活动总量攀升,信访行为失范性比较突出,信访主体日趋多元化。而旧有《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需要。因此,为健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效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及时修改《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对《条例》如何修改,不少委员建议,总体思路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而且要对信访工作机构、人员的行为和信访人的行为进行双向规范。同时,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时限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徐拴龙介绍说,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以后,省人大常委会就将修改《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经过多半年的工作,起草了《甘肃省信访条例牗修正案草案牘》。《条例》草案以信访工作程序为构架,以强化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了信访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提出了一些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工作制度。
据了解,《条例》草案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定“国家机关应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的12项工作制度。在体现以人为本,充分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方面,注重了对“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等规定,更集中规范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的11项权利,如提出申诉、复查、查询、要求保密等。对规范信访人行为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以避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