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至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旅游条例》。旅游业是一个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的综合性产业,为促进甘肃旅游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省人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结合甘肃旅游业发展的实际,起草和制定了《甘肃省旅游条例》。
本次通过的条例,总体上体现出三大特点,这也是地方立法的一大突破。
一是由过去的小旅游转变为现在的大旅游。旅游业是一个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就业安置空间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从地方立法的角度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十分必要,这也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条例就是着眼于甘肃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由原来认为旅游只是一个外事接待工作和单纯的观光活动转变为旅游是一个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的综合性产业,致力于把旅游产业培育成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产业,文化发展中的载体产业,第三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这是本次条例制定过程中所把握的一个中心原则。
二是由过去的重视行业管理转变为现在的促进产业发展。过去的地方性立法,基本上都是强调加强某一个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此次制定的条例,打破了这一传统和常规,其中很多条款都是致力于促进产业发展,营造发展环境,创造发展条件。
三是由过去加强一个职能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到现在要求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与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旅游产业的发展,充分体现了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各行各业共同配合的特性,这也是此次地方性立法的一大突破。《甘肃省旅游条例》的制定,不仅是旅游产业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次巨大飞跃,也是我省地方性立法体制的一次创新和尝试。
《甘肃省旅游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我省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历史性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