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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下70多万 监狱长领刑8年
(2006-6-29 8:48:07)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原甘肃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党委书记、所长曾令峰和该所基建科科长范天昌,在筹建、改造单位办公楼和家属楼过程中,因分别涉嫌接受他人贿赂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认定曾令峰和范天昌构成受贿罪,并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8年和4年。

  劳教所长受贿71.1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5月,时任甘肃省第一劳教所所长的曾令峰在其单位筹建和改造家属楼、办公楼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本人或通过家属依次收受白银市白银区二建工程队负责人徐某贿赂款15万元、兰州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某贿赂款13万元、兰州金牛锅炉安装公司经理汪某贿赂款2万元、收受省建五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黄某贿赂款3万元、兰州维尼纶厂建安公司副经理张某贿赂款4万元、收受永靖古典建筑安装公司经理张某贿赂款6万元、甘肃长城建筑公司经理牛某贿赂款5万元、省建二公司四分公司经理魏某贿赂款19万元、兰州鑫达塑钢门窗厂厂长陈某4.1万元,共计71.1万元。2003年7月出逃至江苏、成都等地,2005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追回赃款13.055万元。

  下属科长收“感谢费”9.5万元

  2001年7月至2003年10月,范天昌在担任甘肃第一劳教所基建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其单位办公楼和家属楼筹建、改造过程中,收受兰州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某贿赂款1万元、兰州维尼纶厂建安公司副经理张某贿赂款5000元、收受省建五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黄某贿赂款6万元、省建二公司四分公司经理魏某贿赂款2万元,合计9.5万元,破案后追回赃款6.7万元。

  辩护:部分“受贿款”属馈赠

  庭审中,曾令峰对前8起受贿67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指控收受兰州鑫达塑钢门窗厂厂长陈某4.1万元的事实,认为在其外逃后发生,其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曾令峰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曾令峰的受贿数额中,有17万元属于朋友馈赠,不构成犯罪。他属于特别自首,且其在职期间无任何工程事故,严把工程质量关,后又退赃25万余元,恳请法庭酌情处理;范天昌却当庭翻供,其辩护人认为,范天昌不构成受贿罪,因其部分指控款项是在事后收受,且范天昌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行方便,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属实,被告的辩解属于合理辩解, 不构成抵赖。并提出范天昌的所做所为是在执行领导的决定而已,请求法官酌情处理。

  被告档案

  被告人曾令峰,1954年3月出生,1998年12月任甘肃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党委书记、所长;2003年6月任甘肃省天水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三级警监警衔。2003年7月12日被甘肃省司法厅免职,2005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范天昌,1967年8月出生,捕前系甘肃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基建科科长,三级警督警衔,2005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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