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然饮料厂(简称饮料厂)原本是甘肃省水利工会牵头,组织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引大入秦工程指挥部等多家单位投入123万元国有资金设立的企业,多年后,其性质却突然发生了变化,所有权被更名换姓。由此引发的诉讼官司接连不断。昨日,这起经城关区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又提起上诉的“纠纷”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被裁定发回重审。
多家投资成立饮料厂
1988年11月,甘肃省水利工会牵头,组织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引大入秦工程指挥部等多家单位以国有资金投入123万元设立甘肃天然饮料厂(简称饮料厂)。次年由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原为甘肃省水利厅机械施工队,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无偿提供土地建成该厂1200平方米厂房兼办公用房并领取了集体所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经营不善,工厂开办不久便倒闭,仅有原厂长熊尚才和一名出纳留守维持。
饮料厂突然更名换姓
2004年3月原厂长熊尚才被免职,就在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准备接管饮料厂时,才得知原房产因原厂长熊尚才与兰州明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又以违约赔偿为由,被城关区法院判到明鑫公司名下。
2004年6月,机械公司和饮料厂得知上述情况后,以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诉。同年9月29日,城关区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判决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案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6个月后,城关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判决。
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判决后,饮料厂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该厂是甘肃水利工会以80万元注册资金设立的集体企业,其全部资产是甘肃省水利厅下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入国有资金123万元形成,资产性质是国有资产。虽然工商局登记为集体企业,但根据规定应当界定其为国有企业。上诉人认为本案决非普通的欠款纠纷案件,他们认为天然饮料厂的原法定代表人熊尚才与明鑫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解除联营的赔偿协议损害了国家及集体的利益,是一份无效协议,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公平裁决。而作为本案被上诉人的明鑫公司则以应依法保护私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原审判决的事实清楚为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