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11月26日电 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1月25日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20元罚款;机动车违规超车罚款100元;开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罚款200元; 上高速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高速公路上学车罚款200元;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2000元;客运超员最高罚款2000元;伪造机动车号牌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开车罚款1000元;没有驾驶证开车罚款2000元;醉酒后骑自行车罚款50元;行人违规最高罚款30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罚款20元;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50元罚款。
《规定》禁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