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项目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提高咨询评估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由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天水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由主管部门核准或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评估的重要领域(行业、产业)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和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凡第四条规定的需主管部门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事项,必须由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项目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完成。需核报省、国家审批、核准、评估的事项,其编制资质分别按国家、省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承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必须具有所属专业丙级以上咨询资质。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通过主管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按照委托项目和咨询评估专业相互对应的原则,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主管部门向接受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的咨询评估,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并可要求咨询机构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九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评估报告(意见)报送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完成咨询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意见)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意见)进行后评价。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
承担咨询评估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