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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母子俩获20万国家赔偿 15年冤情昭雪
(2005-9-26 16:05:41)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新华网  打印本页

  新华网兰州9月26日电 (王晓刚) 袁秀英和王柏元系母子关系,过着与普通人一样平静的生活,可是1990年4月发生在武威市的那起公安干部丢枪案和丰乐信用社歹徒持枪抢劫案却改变了这一家人的命运。也是从那年起,儿子突然不明不白地成了盗枪杀人犯,差点人头落地,母亲成了窝赃犯,因此身陷囫囵,母子二人从此走入了他们生命过程中最黑暗的日子。

  丢枪案 母子皆成“阶下囚”

  1990年4月4日,原武威市公安局干部钱某配发的一把枪号为9007430的“六四”式手机在居住的场所被人盗走,事发后,钱某向局里报案;无独有偶,在枪支丢失的七天,也就是当年4月11日下午4时许,原武威市丰乐信用社发生歹徒持枪抢劫案。案中,正在上班的该信用社主任李某被歹徒连开三枪杀死,信用社现金13600元被抢。案发后,原武威市公安局针对案情将两案并案侦查,成立了4.11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侦查中,办案人员对所有犯有前科或有劣迹的人进行了排查,并且重点根据持枪作案这一情况,对案情作出判断:此案系熟悉环境会使枪的人所为,会使枪必是当过兵的人。这样,刚刚从武警部队退役被分配至西营水管处当工人,并家住丢枪干部钱某同院的王柏元理所当然成为了第一嫌疑人。1990年8月13日,王柏元因涉嫌盗窃枪支杀人抢劫罪被原武威市公安局刑拘,21日被逮捕,其母袁秀英因涉嫌包庇罪,于1990年11月11日被逮捕。突来的横祸让母子两人不明究理便成了“阶下囚”,开始了他们一生中最痛不欲生的日子。

  下判决 母子各领其刑

  被捕后,袁秀英母子被送往古浪县羁押,经过五十多天的酷刑审讯后,母子俩被迫认罪画押。之后该案以案由“199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王柏元潜入同院居住的公安局干部钱某家中盗得“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1发,翻墙返回家中,当日凌晨6时王携枪回单位,4月11日下午1时,王携带所盗的”六四”式手枪及改锥、线手套等作案工具,在市丰乐信用社附近踩点,下午4时许,窜至信用社营业室朝正在上班的该社主任李文成连开两枪,后又进入营业室补射1枪,抢劫现金13600元,枪支和抢来的现金由其母袁秀英隐匿。”,被移送原省检察院武威地区分院。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1992年11月25日,原武威市检察院分院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枪支罪和包庇罪、窝藏罪将王柏元、袁秀英母子起诉至原武威地区中级法院。一年后,1993年11月27日,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王柏元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犯盗窃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其母袁秀英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犯窝藏罪判有期徒刑3年,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

  免起诉 母子俩重获自由

  听到判决,犹如晴天一声雷,难道就这样成为冤死鬼吗,母子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院。事情发生转机。省高院经审委会讨论后于1994年4月28日,下发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原地区中级法院又将该案发还给检察院要求补充证据。在补证期间,1996年母子二人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监视居住。母子二人终于走出了监所,却没有人身自由,事情也还远远没完。时隔四年,2000年3月28日,地区检察分院以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且物证枪支和现金未能找到,虽经多次补充侦察,仍然无法获取新证据,故经检委会研究讨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柏元与其母袁秀英不起诉。至此,该案告以段落。尽管没有一张正式的法律文书,但王柏元母子这次是真正重获自由。

  洗冤情,艰难申请国家赔偿

  冤案已是定论,为此背负的精神伤害究竟有谁负责。袁秀英母子走上了漫长的申请赔偿之路。2000年4月20日,王柏元母子向检、法两院提起国家赔偿,并多次向该有关部门递交赔偿请求,但是3年来始终得不到答复。2003年10月1日,母子二人经人介绍找到了武威天平法律服务所律师吴桂英。面对该案,吴桂英律师再三犹豫之后顶着压力毅然接案。2003年10月17日至20日,作为王柏元母子的法定代理人,吴桂英律师依照国家赔偿法,以“王柏元因涉嫌盗窃枪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拘留,受到公安局的酷刑折磨,严刑逼供,屈打成招,之后,检、法两院不负责任,错起错判,致使王柏元被非法关押2315天,其母亲袁秀英被非法关押2285天。”向法、检两院提起国家赔偿。

  起诉之后,2004年7月19日,武威市检察院以王、袁二人的犯罪事实仍然存在,且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超过法定申请赔偿期限,不予赔偿。2004年8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袁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国家赔偿期限为由发出不予补偿的决定书。申请赔偿的期限是否真的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检、法两院的决定书出来后,吴桂英律师开始围绕赔于不赔的关健点申请是否过期展开调查。经排除困难,多番奔波,终于确定了王、袁二人已于2000年4月20日就提交了赔偿申请的事实。赔偿没有过期,吴律师在与当事人王、袁二人毅然决定向省高院提起赔偿申请。

  获赔偿 冤案终于得昭雪

  2004年8月8日,吴桂英律师带着一手证据身赴兰州,向省高院递交了母子的赔偿申请书。期间,为了使当事人的冤情早日得到应有的赔偿,吴律师本着一个律师的良心和正义感,多次赴兰州催问,多次想办法查申请结果,多次讲案情,多次举证。而省高院来人亲自调查取证,也与律师提供的证据吻合。经过5个月的申诉之路,2005年1月8日,吴桂英律师终于接到了省高院(2004)甘法委赔字第8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决定书中省高院认为:该案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查后武威检察分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袁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作出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王柏元、袁秀英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对赔偿义务机关错捕错判行为的确认,赔偿请求人王、袁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赔字第13号《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错捕错判的共同赔偿责任。故决定,一撤销市中院(2003)武中法赔字第08号决定书;二由检、法两院共同赔偿王柏元在被羁押2315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29477.95元,两院各承担一半;三由检、法两院赔偿袁秀英被羁押2283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27688.19元,两院各承担一半。

  十五载冤情,一朝得以昭雪,对于当事人袁秀英和王柏元母子以及代理人吴律师来说,心情难以诉说。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吴桂英律师感慨万千,她说,在赔偿决定书还未送达到武威之时,她从电话里得知了这一消息后,如获重释,激动的热泪盈眶,赔偿决定书对冤案母子意味着是对清白的说明和认定,作为代理人她太清楚不过。吴律师立即将这一字值千金的决定告诉了他们。母子二人听罢此事,悲痛欲绝,痛哭失声。袁秀英、王柏元母子告诉记者,十五年的冤案终于得到了昭雪,被还以清白,他们母子在激动之外是悲喜交加。悲的是这一段儿子险些人头落地的可怕经历,喜的是共产党没有冤屈好人,让他们得以昭雪。据了解,目前,武威有关方面已启动赔偿办理程序,但袁、王母子的赔偿款不知何时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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