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经查,下列22家社会团体、2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社会组织给予注销(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
一、注销登记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下被注销登记的15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财务凭证和印章同时作废,并按要求于10日内主动上缴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

二、撤销登记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下被撤销的32家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终止,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暂停使用。


相关社会组织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时查询并确认公告内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届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天水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地址:天水市民政局203室(天水市秦州区青年南路36号)
电话:8215455、8211845
天水市民政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