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迅速反应立即制定了相关政策,确保缴存单位和职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助力全市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三项惠民政策和便民措施,切实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减负,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全市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均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2-6月份住房公积金。2月份已经缴存的,可申请缓缴3-6月份住房公积金。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完欠缴部分后可申请缓缴。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一定的期限内补缴。其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购房提取和公积金贷款的权益。二是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特别对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2020年1月25日起至6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逾期的,经借款人申请,逾期记录可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不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三是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等办理要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可将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为减少人员聚集,我中心及时发布《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业务办理的通知》,提倡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通过天水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线上渠道无法办理且不是特别紧急的事项,实行延后办理;确实紧急或在疫情防控期间非办不可的,实行电话预约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