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两个责任” 践行“四种形态”
麦积区纪委委员 监委委员 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贾旭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可以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已经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修正案)》和《党内监督条例》等多项党内法规中,为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有效的工作抓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之策,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也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每一种形态都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的,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覆盖了每一个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并针对各种形态层层设置防线,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转变执纪方式,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从注重查办大要案转向抓大不放小、动辄则咎,不断增强同频共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局部与整体关系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将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
对于第一种形态,主要围绕落实主体责任来实践。第一种形态是基础,重在“注射疫苗”,起到防未萌、治未病的效果。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了解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的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要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同级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2016年至2017年,麦积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572人次,其中:提醒谈话31人次、警示谈话27人次、批评教育105人次、责令检查22人次、通报批评40人次、诫勉谈话53人次、予以了结294人次。
对于第二种形态,主要围绕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来实践。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属于“发病”的初期阶段,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及时对党员干部“拉一把”,防止犯更大的错误。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等到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2016年至2017年,麦积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置259人次,其中:职务调整2人次、责令辞职2人次、引咎辞职2人次、免职1人次、党纪轻处分163人次、政纪处分84人次、降低退休待遇5人次。
对于第三种形态,主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重在“刮骨疗毒”,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反思警醒、悬崖勒马。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2016年至2017年,麦积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置24人次。
对于第四种形态,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主要针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2016年至2017年,麦积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置22人次,开除党籍22人,其中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8人。
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要转变执纪理念。改变以大要案论英雄的执纪观,把工作重心从查办案件为主向加强对纪律执行的监督检查。二要转变执纪方式。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到无病预防、初病早治。三要督促主体责任落实。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同级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四要保持高压态势。要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对于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努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净化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