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实践当中,尤其在涉嫌商标侵权、假冒伪劣、产品质量等相关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市工商局依法做好行政强制工作。2012年以来,全市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强制案件532件,其中查封财物 5 件、扣押财物527件。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避免了行政相对人对相关财物进行转移和藏匿,对涉案财物或证据材料起到了固定作用,保证调查取证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制止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防止了对市场秩序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危害的扩大,有效维护了执法权威。主要做法是:
一是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针对当前基层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市局和县区局以《行政强制法》贯彻施行为契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法制培训、座谈交流、案卷评查、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促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合法意识、适度意识、效率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教育,使“程序不合法则整个案件不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使《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要求得到了普及和落实,让广大执法人员自觉改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粗糙、随意实施、不按时解除等不良习惯。
二是全面梳理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实施程序、期限等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针对目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数量较多,基层执法部门执行依据不明确的现状,市县区局结合“三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推行工作,对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范,梳理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或产品质量、产品安全违法者的财物、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8项,明确实施依据法律、法规16个,并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和天水市工商政务信息网上予以了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使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准确把握,正确实施强制措施,避免了适用依据错误现象的发生。
三是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应规定,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批,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必要性、实施程度予以严格把关,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批责任,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初审、审批负责。有效防止和减少了不当或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发生。
四是严格按程序办案。围绕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普遍建立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扣留(罚没)物资(物品)管理制度,规范明确了各执法机构的办案职责、权限及程序。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一律坚持事先告知程序,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这些法定程序的落实,大大降低减少了当事人对行政强制不服而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概率。同时,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强制案件审批制度、案件编号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使行政强制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