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机动车
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天水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日
天水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
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60号)精神,切实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培养安全文明合格的驾驶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工作目标
2016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培训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四、主要任务
(一)创新培训方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全面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驾驶培训模式改革的部署要求,2016年我市各县区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驾驶培训机构覆盖率不低于50%,2018年实现覆盖率100%。2016年年底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摸底统计已实行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驾驶培训机构数量,制定具体的实施进度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要求,在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鼓励企业通过委托培养等形式,参与大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培训教练员职业教育。试点院校要保障职业化教育质量,严格教学过程和质量管理。试点院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试点保障实施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负责)
3.优化培训方式。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教练员、培训时段等信息,供学员自主选择。要在落实计时培训的基础上,提供多种培训服务方式,鼓励采用“一人一车”方式培训,满足学员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培训的学时和内容。要研究探索开展小型汽车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在本地区内试点,允许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自主决定转至其他培训机构继续培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创新“互联网+驾驶培训”服务。加快驾驶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推进互联网与驾驶培训服务的融合创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构建完成全省统一的“互联网+驾驶培训”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将驾校、场地、教练、学员资源等实现线上宣传、线上报名、预约学车、在线支付、线下培训。培训服务质量通过线上评论投诉,直达目标用户,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最终实现向用户推荐优秀资源,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模式变革。利用移动互联网便捷、精准服务的特点,鼓励开发、应用各类驾驶培训服务APP。鼓励驾驶培训机构用智能设备替代IC卡,作为学时记录的载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5.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进入;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保障驾驶培训机构经营主体地位,允许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培训能力,自主确定招生数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自主选择教学设施设备。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培训内容、服务标准和学驾时段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培训价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落实培训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要强化教学管理,推进规范化教学,建立融合知识、技能、意识、安全为一体的一整套驾驶规范化教学体系,确保培训质量。要建设和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地上传动态数据,坚决防止和杜绝学时造假行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7.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驾驶培训机构要改进理论教学内容和方式,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的培养,并贯彻到培训全过程。鼓励和倡导驾驶培训机构采取网络远程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培训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
8.推进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建立健全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信用档案。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信息交换机制与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学员考试合格情况、学员取得驾驶证后3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社会公众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
9.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要强化教练员管理,切实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及时清退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规范社会化考试场建设使用,试点自学直考。
10.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市、县(区)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按照满足考试需求、优化考点布局、便民利民、风险自担的原则,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有序引导本地社会化考试场规划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依据省公安厅《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甘公交〔2016〕46号)的规定,经验收合格的社会考试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不得无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优先在县市区建设社会化考试场,已建有考试场并通过验收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1.施行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待全国首批确定自学直考的试点成功后,按照统一部署在我市全面施行驾驶人自学直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学习,了解自学直考的要求和条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待自学直考制度全面推行后要迅速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保险协会负责)
(四)优化考试组织,加强考试管理。
12.推行自主报考。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快互联网交通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2017年1月1日前,全市考试预约全面实行考生互联网自主报考,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调整考试收费方式,取消由驾校统一代收的方式,实行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分科目收取。实现考试费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网上缴费系统未建成运行前,在市级车管所和全市各考场业务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对预约成功的考生在考试前收费,考生凭缴费凭证和预约凭证参加考试。(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
13.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实行考试随机安排和考务公开。依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配套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和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的基础上,2016年年底前,全市所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实现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市公安局负责)
14.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尽量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试点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市公安局负责)
15.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严格按照考试员资格管理规定,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职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市公安局负责)
(五)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16.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和逐步完善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或应用端),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安装使用符合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强化培训过程动态监督,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学时,落实培训内容和要求,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并在学员完成规定培训后,及时将培训信息按规定上传。要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7.完善考试监督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考试监控中心建设使用,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充分发挥考试监督评价机制的作用,实现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负责)
18.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培训监督查处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培训行为。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对于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
19.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公安局负责)
20.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
(六)落实便民措施,提升服务水平。
21.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机构要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公安机关应按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2.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落实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对老龄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确定专门的体检机构,加强对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体检;质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执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015—2007)国家标准,加强对辅助装置产品质量的监管,各级工商部门对辅助装置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市残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23.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可以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体检证明;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驾考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改革紧迫感、使命感,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作,强化保障。本次驾驶培训考试改革涉及的部门多、内容多、规定多、时间长,工作的延续性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并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监、残联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通报、联合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形成合力,确保每一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区)两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对改革涉及的重大事项编列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积极宣传,稳步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具体推进措施,明确改革各项任务分工及推进步骤,落实改革涉及部门的工作职责,既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立足实际、稳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真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