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一、空压机质量举证责任倒置案
2015年1月,消费者杨某在市内某建材市场购买了1台空压机,使用不到15日内出现了故障。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机后仍出现同样故障。消费者认为该空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商家拒绝,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投诉。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耐用商品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因商家无法举证证明空压机质量是否合格,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还了杨某的购机款。
二、建材商店销售不合格地板砖纠纷案
2015年4月,消费者王某到某建材商店购买了价值9400元的地板砖,施工后发现地板砖出现凹凸不平的现象。商家实地勘验后承认地板砖存在质量问题,但因消费者在施工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更换,只能赔偿部分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市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认定,该建材商店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调解,经销商退还商品全部价款,并赔偿消费者人工费用1600元。
三、批发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化用品案
2015年5月,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某百货批发公司销售的日化用品为冒牌商品。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对涉嫌假冒的日化用品进行了查扣,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该批日化用品为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假冒商品,并处罚款15000元。
四、快递公司损坏托运物品案
2015年6月,王某委托某快递公司承运价值90元的天水大樱桃至广东省东莞市,收货时发现快递包装箱破损,箱内樱桃所剩无几。王某提出按货运目的地货值赔偿600元的诉求,该快递公司承诺只按起运地货值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并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该快递公司按货物到达地市场价值300元进行赔偿的调解协议。
五、汽车销售店未提供随车合格证案
2015年7月,消费者周某在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由于该4S店未随车附带合格证,并拖延多次未予交付,致使消费者所购车辆一直无法办理入户手续。周某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由于商家将车辆抵押至银行,致使消费者无法及时拿到合格证,经调解,该4S店在最短的时间内为消费者办理好合格证,并为消费者办理了临时牌照。
六、手机专卖店不履行“三包”案
2015年8月,消费者彭某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使用不到10天就出现黑屏、无法开机等故障,售后人员进行维修后,消费者使用不到3天,手机又出现同一故障。消费者要求更换手机,多次协商未果后,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调查认定,该手机在“三包”期内多次出现故障,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了新手机。
七、戒指掉色案
2015年9月,高女士在某黄金珠宝店以2150元购买到千足金戒指一枚,佩戴一个月后,消费者发现戒指存在掉色现象,要求退款。经营者认为戒指掉色的原因是因为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里含有汞所造成的,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高女士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出具戒指的质检报告,但经营者无法提供。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2150元。
八、电视机屏幕破裂案
2015年8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屏幕有破裂现象,售后人员上门鉴定为系受外力造成,不予保修,消费者认为没有碰撞电视机,屏幕破裂属于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遂向消协部门投诉。消协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同时出具第三方鉴定报告。商家无法提供,经调解,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电视屏幕。
九、农用三轮车质量纠纷案
2015年9月,消费者董某在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车开回家后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突然自动爆胎,消费者认为轮胎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农机公司履行“三包”,更换新轮胎。而农机公司则认为,造成轮胎自动爆胎原因有多种,此种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协商未果后,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核实情况,经现场调解,该公司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轮胎。
十、餐馆强制消费案
2015年10月,马某在某餐馆消费后,结账时却被告知因自带酒水要另外收取40元服务费,马某认为餐馆事先无任何说明,加收服务费的做法违法,遂向工商部门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商执法人员认定餐馆“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霸王条款,无任何法律效力,执法人员责令餐馆全额退还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