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水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定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5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天水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机关: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前款所列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前款所列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代表本行政机关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案件;
(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三)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四)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五)除(一)、(二)、(三)、(四)项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应诉。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包括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本单位法律顾问、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模范遵守法庭纪律。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整改落实,及时反馈。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
(二)因不依法履行应诉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落实反馈的;
(五)应诉过程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履行落实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将本县区、本单位半年、全年行政应讼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