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14年5月,麦积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麦积区社棠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涉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产地从事床垫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王某2014年4月中旬开始,未经广东佛山市某床垫厂授权,在麦积区某印刷厂印制了多份“双喜盈门”、“欧美雅”商标及产品说明书,冒用他人商标及厂名厂址销售床垫。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没收侵权商标标识及产品说明书66张,并处罚款5000元。
二、某医药公司违规发布户外广告案
2014年5月,秦州区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秦州区某医药公司在我市多处散发医疗广告宣传单,涉嫌虚假宣传。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秦州区工商局没收非法宣传广告的4000余份,并处罚款12000元。
三、某景区旅游年票使用纠纷案
2014年5月,王女士持旅游年票到我市某景区旅游时,被景区工作人员以未安装刷卡机为由拒绝,要求王女士另行付费购买门票。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了解,王女士是到天水市指定地点购买的旅游年票,价格为60元,约定可在一年内持旅游年票不限次数免费游览天水市24个景点。而该景区属于旅游年票包含景点,未能接待王女士主要是由于网线未通,旅游年票刷卡机无法使用。经工商部门调解,景区工作人员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采用书式人工登记的办法让王女士使用了旅游年票。
四、某商贸公司销售假酒案
2014年6月,武山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洛门镇某公司销售的“剑南春”牌白酒为假冒商品。工商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当即对涉嫌假冒白酒进行了查扣,经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确定该批白酒为假冒“剑南春”注册商标的产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没收侵权“剑南春”白酒21瓶,并处罚款51000元。
五、某装修公司未履行合同案
2014年5月,消费者王先生与我市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装修工程应在7月份完工,但直到9月中旬装修公司才完成了大部分装修工程,并且出现木板起皮、门套不贴墙以及鞋柜用料质量较差等现象,王先生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便到天水市工商部门投诉。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由装修公司为消费者将鞋柜门、屏风装饰面板及酒柜门等木工活重新施工安装,并对室内水电工程进行安装调试。
六、某建材店销售不合格地板砖案
2014年7月,消费者王先生到甘谷县某建材商店购买了价值9400元的地板砖,施工完发现地面贴砖出现凹凸不平的现象。商家实地勘验后承认地板砖存在质量问题,但称在施工时就应该发现及时进行退换,目前只能给王先生部分赔偿。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天水市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商家退还全部货款9400元,并赔偿人工等费用1600元。
七、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履行“三包”案
2014年8月,张先生在麦积区羲皇大道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台价值18万元的汽车,在三包期内汽车轮胎出现严重起皮问题。张先生要求该公司为其更换轮胎,对方以张先生使用不当为由拒绝。协商未果下,张先生请求工商部门调解。工商部门经调查了解后,确认该车轮胎出现问题是由于四轮定位不准所导致轮胎磨损严重。在工商部门调解督促下,该汽车经销公司免费为王先生更换了轮胎,并重新做了四轮定位处理。
八、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农机案
2014年9月,武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农机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洛门镇某公司销售的农用微耕机无任何标识,仓库内堆放有各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使用说明书、整机粘贴标识和合格证等物品。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为降低成本从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购进了零配件,然后到仓库进行组装贴牌,所售农用微耕机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武山县工商局没收非法组装微耕机65台,并处罚款50000元。
九、某电器批发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9月16日,麦积区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麦积区某五金电器批发部涉嫌销售假冒“公牛牌”碘钨灯管。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当事人张某于2014年8月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进了48盒“公牛”牌碘钨灯管,且未索要进货票据。该批灯管经商标持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麦积区工商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牛”牌碘钨灯管48盒,并处以罚款3000元。
十、某快递公司合同欺诈案
2014年10月,李先生通过我市某快递公司邮寄一台车载导航仪到深圳。一个月后,对方未收到货物,李先生到快递公司查询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遗失了。李先生要求全额赔偿,但快递公司认为,李先生没有进行保价托运,按快递公司的“行规”,只能按托运货品金额的一半进行赔偿。李先生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运输合同条款》,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不合理条款,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李先生全额货款1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