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发改收费〔2015〕39号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天水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27日
天水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甘肃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437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指导意见。
第二条 指导意见适用于由城市规划、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用于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范围包括本市主城区(秦州区、麦积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秦州区、麦积区以及市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市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所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型
1、机场、车站、旅游景点、殡葬服务场所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2、占用公用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配套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
3、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货运市场、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5、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外提供停放服务的单位内设停车场;
6、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的停放;
7、按城市管理要求,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类型。除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外的其它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划分为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社会车辆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规划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分一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二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社会停车场是指用于社会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立体智能车库(详见附件)。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域向城市外围辐射、由高到低的停车收费级差价格。社会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采取白天高于夜间、地上高于地下的定价原则。制定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标准,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社会停车场停放的经营者,严格执行所在区域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计月等形式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8:00时(含8:00时)至20:00时,实行计时收费,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夜间从20:00时(含20:00时)至次日8:00时,实行计次收费。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计月收费,具体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一类、二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实行计月收费。
(二)实行计时收费的路段或停车场应逐步推行安装停车收费计时设备进行收费管理。对于暂没有条件安装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计时单制度,停车收费计时单应当注明车辆类型、车辆牌号、车辆停车起止时间(精确到分)、收费金额、举报电话、计时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加盖收费单位收费公章,停车收费计时单一式两联,收费员应在停放人停车时出具车位使用计时单,在停放人取车时依据实际时间计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邮件投递车、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工程建设、交通管理等特种车辆;
(三)停放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四)到党政机关办理事务需停放在该机关院内的车辆。
第十一条 市管机场、车站、殡葬服务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体育馆、医院等配建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秦州、麦积两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区除市管停车场外的各类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停车场所经营者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方可收费。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应当设置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价目牌(表),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标明停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所有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使用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库>)收取的停车收费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未设置明码标价牌、未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未出具收费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交警、运管、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鼓励设置免费停车场所。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在保证交通畅通的条件下,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十八条 指导意见于2015年 2月10 日起执行。
附件:天水市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天水市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及服务收费标准
(一)一类城市道路
1、停车区域
秦州区:东至东桥头以西,西至西桥头,南至藉河北路,北至成纪大道。包括路段有:民主路、建设路、青年南北路、公园路、乐园路、合作北路、合作中路、大众北路、大众中路、解放路、双桥北路、双桥中路、伏羲路、女娲路、自由路、大同路、南明路、桃园路、景园路、友好路、永庆东路、永庆西路、成纪大道、泰山路、藉河北路、新华路。
麦积区:区府路、前进北路、前进南路、陇昌路、成纪大道锻压厂至2号桥段、东环路、西环路、天河北路、埠北路、商埠路、兴陇路、天河南路、埠南路、中心大道、羲皇大道卷烟厂至颖川西路段、马跑泉路、书苑路。
一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准停放大型机动车。
2、收费标准
实行计时收费,管理时间段为8:00时至20:00时,小型汽车3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20:00时后实行免费停放。
(二)二类城市道路
1、停车区域
秦州区:东为东桥头以东至东十里,西为西桥头以西至西十里,南为藉河以南至羲皇大道、红山路,北至罗玉路。包括路段有岷山路、羲皇大道东十里至天水郡段、红山路、瀛池路、师院路、双桥南路、陵园路、广峪路、吕二北路、团庄路、东兴路、天庆路、藉河南路、合作南路、大众南路、罗玉路、岷玉路、东方红路、电信路、安居路、春风路、迎宾路、金家庄路。
麦积区:环城北路、为民路、同乐路、育才路、北山路、铁西园路、天风路、华阳路、林水东路、林水西路、健康巷、新建巷、新阳路、凤凰路、石佛路、五龙路、琥珀路、甘泉路、伯阳东路、伯阳西路、陇林路、拥军路。
2、收费标准
实行计时收费,管理时间段为8:00时至20:00时,小型汽车2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9座或3吨以上汽车3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20座或8吨以上汽车4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20:00时后实行免费停放。
二、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地面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是指专门用于社会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场。
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2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9座或3吨以上汽车3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20座或8吨以上汽车4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1小时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小型汽车3元/辆·次,9座或3吨以上汽车5元/辆·次,20座或8吨以上汽车7元/辆·次。
(二)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是指专门用于社会车辆停放的地下或专业室内停车场。
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1.50元/2小时,9座或3吨以上汽车2元/2小时,20座或8吨以上汽车2.50元/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
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小型汽车5元/辆·次,9座或3吨以上汽车7元/辆·次,20座或8吨以上汽车9元/辆·次。
(三)智能立体车库
智能立体车库是指有全程电子控制的升降或横移的用于社会车辆停放的立体停车库。
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2元/小时,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1小时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小型汽车6元/辆·次。
(四)摩托车停放
摩托车停放实行计次收费:白天1元/辆·次,夜间1元/辆·次。
(五)交通事故、故障车辆停放
摩托车每车每天2元,小型汽车每车每天5元,9座及3吨以上空车每车每天8元,3吨以上载有货物的车辆每车每天10元,停车时间超过15天的减半收费,但不得超过2个月。
(六)单位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单位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执行同类别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