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天政发〔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加快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途径,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48113”现代农业推进计划和“1461”扶贫攻坚工程,突出产业发展,从产、加、销、服务等各个环节,引导扶持农民发展合作社。到2016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2500家以上,参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户达40%以上,入社成员收入比当地同类型农户收入高25%以上,各级示范社达到400家以上,其中:省级示范社75家以上,市级示范社230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参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户达60%以上,全市各级示范社达到800家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依托优势产业,培育组建各类合作社。围绕果品、畜牧、蔬菜三大主导产业和马铃薯、中药材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组建农民合作社。不断拓宽农民合作社发展领域,培育发展农机合作社、休闲农业合作社等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格局。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引导农民以各类承包经营权、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社。鼓励同业农民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社,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成立党支部、团支部,发挥党支部、团支部凝聚人心,为群众服务的作用。
(二)开展典型示范,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依照部、省、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围绕提升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按照《天水市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实施意见》确定的规范化、组织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五化”建设要求,重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产权明晰、章程具体可行、“三会”(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收益分配合理、运行机制良好的各级示范社。市级每年培育创建示范社40家以上。进一步规范各级示范社的创建、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坚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有进有退、从严把关。
(三)健全制度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完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按章程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形成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严格财务审批,建立监督机构。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指导合作社规范设立和管理成员账户,落实盈余返还、股权分红等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公积金和公益金的积累、使用、管理制度,促其不断壮大实力,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服务功能,提升合作社发展层次。鼓励农民合作社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进统一购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加工、统一品牌销售“五统一”服务,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社加工销售能力,促进更多合作社从技术服务型向加工营销型转变。引导合作社树立品牌意识,推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鼓励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扶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和“农校对接”,进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促进合作社与社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企业和高校等实现产销衔接。对开展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的合作社,在示范社认定、项目申报、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指导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信息,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到2016年,各县区至少扶持建成20个信息基础设备完善、销售能力较强和服务功能良好的合作社。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鼓励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民合作社,对大学生创办的农民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就业创业。市、县区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把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种养能手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计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培养一批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财政要安排扶持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用于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和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支出。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农业项目。支持合作社作为农业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畜牧、林业、扶贫、供销、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宣传工作。
(四)完善工商登记政策。工商部门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在政务大厅窗口开设农民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农民合作社设立、变更等手续。要依法登记合作社注册成员人数,不得违法限制登记成员数量。对合作社成员数量、生产规模、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工商部门要依据合作社提出的变更申请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准许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准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要及时完善和落实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合作社自愿联合成立联合社,要根据设立登记申请及时发放营业执照。
(五)强化金融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授信。支持农民合作社以成员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合作试点。保险机构要优先为农民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六)保障用地需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对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修建林木种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运输、贮存等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七)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上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培育、规范和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扶贫、水务、林业、畜牧、供销社、税务、工商、银监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国家、省、市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有关精神,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提升业务指导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县、乡两级农经部门至少要设立2名辅导员。同时,要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农经发〔2011〕1号)精神,加大辅导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辅导员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辅导员培训经费,支持辅导员培训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培养树立一批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