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出台公务人员婚丧喜庆事宜管理规定
日前,为更好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天水市纪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天水市公务人员人员婚丧喜庆事宜管理规定》,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予以严格规范和监督约束。
《规定》要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从严控制规模。严禁以同一事由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应简化婚礼、葬礼等事宜的举行仪式。《规定》明确了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九不准”,即不准超过控制规模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准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不准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准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参加或组织操办除丧葬以外的其它婚庆事宜。
《规定》明确了全市公务人员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必须在事前7天内分别向所属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0天内书面报告操办过程、参加对象、规模、使用车辆和收受礼金等情况。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事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操办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查办广大群众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天水市公务人员婚丧喜庆事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市政府二十七条实施意见精神,大力推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移风易俗,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防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和借机敛财行为,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促进新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与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相关的结婚嫁娶、丧事忌日、建房乔迁、升学留学、职务变动、入伍就业、开业庆典、生日庆寿、孩子满月等事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基层站所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市公务人员应按照文明、从简、节俭、廉洁的原则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婚嫁事宜须在举办婚礼前7日(不含节假日)内填写《天水市公务人员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报告拟举办婚庆事宜时间、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内容。
(二)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0日内填写《天水市公务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报告操办天数、答谢亲朋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在事前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事后按规定报告。
(三)同一事项中涉及两人以上需要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县级以上人员向市纪委报告;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无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由办公室受理后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备案;县区科级公务人员向本县区纪委报告;县区直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无纪检监察机构的,由办公室受理后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备案;乡镇、街道管辖范围内的科级以下人员向所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五)不按规定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发现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规模。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滥发请柬和大范围邀请,坚持移风易俗、从俭从简、控制规模,宴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0桌、200人,人情往来礼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元/人次,用车原则上不得超过8辆。
(二)不得利用同一事项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七条 除婚礼、葬礼外,严禁本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邀请除亲戚(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本人或亲属建房乔迁、升学入伍、职务变动、生日祝寿、开业庆典、丧事祭日等事宜。
第八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的下列行为:
(一)超过控制规模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三)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喜庆事宜;
(五)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七)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八)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九)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参加或组织操办除丧葬以外的其它婚庆事宜;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的礼品、礼金等,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予以收缴。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大操大办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取消年终评优选先资格,情节较轻的,给予组织处理;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借机敛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系统公务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查办广大群众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 驻本地的部、省属单位公务人员违反规定的举报,由驻地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调查情况转交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