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通讯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2013年1月,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通讯公司从事欺诈性有奖销售活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宣传彩页标注有“前200名进店的新老用户均可获1张奖券参加抽奖”字样,但消费者在抽奖前,却被告知必须开通10元上网套餐业务才能参与抽奖活动,造成宣传内容与实际抽奖规则不符。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对该公司立即停止有奖销售活动,没收宣传彩页等广告制品,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件点评:
该通讯公司为了占有市场份额,以有奖销售作为活动卖点,对抽奖规则作虚假不实的表示,其行为违反《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的规定,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
二、某中介公司合同欺诈案
2013年1月,曹某通过麦积区某中介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支付中介费390元。但曹某在11月份发现该房被锁,导致无法居住,与高某及该中介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工商部门申诉。经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该中介公司在向曹某介绍该房屋时,隐瞒了高某只是房屋承租人而非房东这一重要事实。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该中介公司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860元。同时,责令退还申诉人房租费和押金2906元。
案件点评:
该中介公司明知出租方高某不是房主,在未取得房主书面协议同意其转租的情况下,为赚取服务费用,故意隐瞒出租方不是房主的重要事实,促成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之规定,构成了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三、任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1月,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秦州区某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jee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任某销售的“jeep”品牌服装商标与广东利威制衣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jeep”完全一致,但未经该公司许可使用。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任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服装予以没收,并罚款2000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件当事人任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服饰,属侵权行为。
四、某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3年3月,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称秦安县兴国镇某商行销售不合格膨化食品。接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商行涉嫌不合格的膨化食品予以暂扣并进行送检,经法定机构检验,证明其为不合格膨化食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16元,并处以罚款63534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不法经营者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销售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对此,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配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制假售价、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五、某电器销售商不履行“三包”案
2013年3月,消费者杨某于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冰箱一台,使用不到4个月出现冷藏室不制冷现象。维修人员对该冰箱检测后发现,冰箱部分零件损坏,需要进行更换。在返厂维修近80天后,该品牌冰箱售后服务部门仍以无该零配件为由拖延,消费者无奈之下向市消协进行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与该品牌冰箱总部取得联系。经过调解,该品牌总部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冰箱。
案例评析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之规定,此案例中售后服务部不能及时为消费者修理商品,为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不便,故经销商应及时为消费者更换商品是合理的。
六、某乳制品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3年4月,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乳业公司涉嫌对其产品的质量、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乳业公司部分产品外包装上印有“来自澳洲的有机奶”、“甘肃唯一的有机奶”等宣传用语。经调查,该公司销售的乳制品产地为麦积区,并非澳洲。并且,经认证大部分乳制品并非有机奶。工商部门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活动和相关用语,并罚款3万元。
案件点评:
该乳制品公司采用模糊、虚假、排他和绝对的广告宣传其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属典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七、某网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
2013年2月,消费者李某通过我市某网站团购一张88元餐饮消费券,在有效期内使用时却被店家告知因春节期间停止营业而拒绝服务。消费者向网站投诉,要求退款。网站负责人则表示,该损失是由于消费者没有注意到“春节期不接待团购用户”的网站提示造成的,不予赔偿。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申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查中发现,该网站并未明确向消费者做出春节期间不予消费的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该网站退还消费者网购款88元。
案件点评:
此案中,该网站明知某餐饮店春节期间停止营业不予接待,却未预先告知消费者,仍将停业期间包含在有效期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八、刘某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3年8月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麦积区某物流公司建材市场钢材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销售的规格为Φ12mm热轧带肋钢筋不能出示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当场对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将抽检样品送往法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为不合格钢材。工商部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没收不合格钢筋2吨,并处罚款3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钢材时,未索要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没有认真进行产品质量把关,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依法受到处罚。
九、某公司销售假酒案
2013年9月,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称甘谷县大像山镇某公司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为假冒商品。工商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当即对涉嫌假冒白酒进行了查扣,经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确定该批白酒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收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38瓶,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点评:
目前,一些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盗用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以达到引人误解,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行为较突出。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工商部门一直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某干洗店拒绝赔偿案
2013年10月,某消费者将一条男士休闲裤送某干洗店清洗,取裤子时发现颜色深浅不一,并有串色现象。消费者要求赔偿,而干洗店认为衣服色牢度不达标,属于质量问题,不予赔偿。消费者无奈之下向市消协投诉。经调查,造成串色的主要原因是该店未按照干洗要求对衣物进行分类洗涤。经消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720元。
案例点评
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此案中,干洗店在为消费者清洗衣物后未能达到消费者的要求,还使衣物失去了原样,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