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第3号令)、《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实际情况和在营运“两客一危”及出租汽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的实际经验,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研究,决定在全市营运汽车(道路运输客、货营运车辆及教练车)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行驶记录仪。
本次统一安装的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等标准。鉴于国家正在全国推广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北斗定位系统,此次安装将全部使用GPS/北斗双模车载终端。该记录仪能经北斗卫星传输系统,实时将车辆行驶情况、行驶路线、车辆位置传输到政府及企业管理服务平台。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后,不管何时何地,只要发生超速违法行为,就会予以记录,这样极大地抑制了驾驶人的侥幸心理,有效防止了超速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行驶记录仪对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具有提醒功能,可以把此类违法行为提前加以控制,使驾驶人时时处在监督之下。还可以保留车辆停车前二十秒的精确信息,包括停车时刻、车速值、距停车点距离、刹车信号和左右转弯信号等的状态,为驾驶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提供驾驶操作依据。
以前各企业自行安装的不符合交通部认证检测标准的车载终端,不能接入省、市、县三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一律更换新的终端。
我市这次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定于今年8月初开始,明年11月底结束,行驶记录仪的安装采取集中安装和分散安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安装重点是对全市未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的班线客车、出租车、公交车及营运货车进行定点集中安装,分散安装重点对新增车辆组织技术安装人员到运输企业安装。
对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行驶记录仪,以及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重中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接入货运平台)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交警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证,在路检路查中,对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