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缴 存 服 务
(一) 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归集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
办理要件:
1. 《天水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登记表》、《天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 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归集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
办理要件:
1. 《天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人员增减变化表》。
2. 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归集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 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天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天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天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 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天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 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
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天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
1. 《天水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 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四) 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归集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
办理要件:
按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资料如下:
1. 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归集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 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 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场所:归集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 取 服 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休、退休的;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一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一年以内的;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提取的。
办理场所:归集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房提取
1. 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屋总额30%以上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购房款的有效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有效期一年。
2. 购买二手房,需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和售房对象的批复文件),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4. 职工单位自建住房, 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有效批文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5. 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①县及其以上地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
②乡、镇及其以下地区出具《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适用证明及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二)非购房提取
1. 职工因离(退)休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离休、退休的,离(退)休证或《行政单位退休文件》。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由本人直接办理的,可不提供单位介绍信;由单位经办人、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前来办理的,须持单位介绍信。
2.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1-4级)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 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失业时间以提取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5.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应在单位介绍信中注明经办人身份;由继承人前来办理的,需持公证处的公证书。
(三)偿还贷款提取
职工因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出具的偿还结清贷款的有效凭证。
2.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提前还款审批通知单。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贷 款 服 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信贷科、各县区管理部和委托银行。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1. 夫妻双方(若有共同还款人,还应提供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请到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 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备案表复印件。
4. 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5. 夫妻双方(若有共同还款人,还应提供共同还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
7. 抵押房屋产权证、安置居住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产抵押贷款提供)。
8. 保证人身份证、户口证明、代工户工资折及工作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担保贷款提供)。
9. 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证明(公积金联保贷款提供)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若您需要办理组合贷款业务,则各项资料需要再添加一份复印件。
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
1. 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 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 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夫妻双方(若有共同还款人,还应提供共同还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
6. 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所购住房的原房产证复印件,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购房的须有共同购买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文件。
8.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显示借款人或售房人姓名的存折或银行卡明细单据)
9.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1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再交易房产权办理请遵照天水市及各区(县)房管局规定办理。
单位自建房
1. 夫妻双方(若有共同还款人,还应提供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 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4. 夫妻双方(若有共同还款人,还应提供共同还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
6. 集资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证明(具体指以下手续:政府部门的立项报告、房管部门集资建房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与个人之间集资购房协议、加盖房管部门公章的职工集资购房花名册,提供了以上集资建房证明后,不再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
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提出贷款申请--管理中心审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贷款期限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只能还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为一万元的整数倍,最低还款额度2万元)。
办理场所:信贷科、各县区管理部和委托银行。
办理要件:
1. 提前还贷申请表。
2. 借款人身份证件及原借款合同。
3. 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期--公积金中心审批--办理还款手续--办理抵押物注销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抵押物变更
借款人用他人房产做抵押的,在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以后,要求用本人房产做抵押的 ,可以申请变更抵押物。
办理场所:信贷科、各县区管理部和委托银行。
办理要件:
1. 借款申请人要求变更抵押物的书面申请。
2. 借款人、抵押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拟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原借款合同原件和有效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提出抵押物变更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变更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商转公贷款
1. 贷款条件
① 连续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
② 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③ 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2. 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贷申请表”);
② 转贷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即显示职工连续三个月工资明细的工资折/卡复印件;
④ 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最少反映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情况)。
⑤ 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经原贷款银行、开发商盖章或档案留存部门调档)。
⑥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及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原商业贷款为商品房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提供;原商业贷款为二手房的,必须提供。)。
(五)贷款额度
1. 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内(取万元整数),且不超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 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范围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六)贷款期限
1. 原商业性贷款的剩余年限内,且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 转贷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内(可顺延5年)。
(七)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信 息 查 询
查询渠道:银行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中心各业务科室及管理部。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 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 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查询时限:银行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中心各业务科室及管理部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政 策 咨 询
咨询渠道:银行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中心各业务科室及管理部。
答复时限:各管理部、科室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投 诉 建 议
投诉渠道: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投诉电话:8289350。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