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你住房的保障
——住房公积金归集知识问答
1、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3、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住房公积金能给企业带来的实惠
(1)吸引和留住企业人才,稳定员工队伍。
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
(2)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国家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政策上的优惠。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目。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收入不断提高,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按规定把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样既增加了职工收入又相应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4、 住房公积金能给职工带来的实惠?
答: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是职工个人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一种形式,两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未超出规定上限的规定不计人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也不扣利息税。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房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或者得到政府补贴的低息贷款的优惠。
5、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答: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6、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答:单位到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领取《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表》和《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好后报“中心”审核,审核后在承办银行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单位办理好开户登记事宜后,应建立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7、 目前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7%一12%执行,其中:市本级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8、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计算职工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9、 单位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汇同支票到缴存银行办理。如果当月有缴存人员的增减变动,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10、 为什么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答: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是由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使职工依靠自己的力量,加上单位的资助,通过长期稳定的储蓄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运用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住房。职工个人缴交和单位提供的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调动职工参加公积金的积极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住房分配制度转变的一种形式,即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换,单位交纳的部分归个人所有,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
11、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2、 职工遇到工作调动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13、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重新就业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或转移到新单位的个人账户。
14、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答: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应办理补缴:(1)单位漏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2)开户后补缴开户前一定时期内的住房公积金;(3)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填写《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及《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汇同支票到缴存银行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15、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6、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7、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9)267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具有一定收入水平以上的人实行的一种税收调整政策,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义务性长期储金,是一种保障制度。国家规定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职工个人解决住房的鼓励和扶持,在客观上也增加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量,提高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经济能力,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相一致。
18、 职工发现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该任何处理?
答:一名职工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职工发现自己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时,缴存单位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但合并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同一职工的不同账户应在同一单位账户内;不同账户内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你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问答
1、 缴存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贷款提取;
(3)离休、退休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其中(3)、(4)、(5)、(6)情况,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办理以上业务时请您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
2、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答:当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3、 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如果缴存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被委托人须提供缴存人签署授权的公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单位提供的介绍信)。
4、 离、退休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1-4级)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6、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 购买商品房支取
①已购房的:提供房产证(1年以内)、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
②新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付款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支取
①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证(3年以内);
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购买材料和施工费用的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
①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书(需加固方可提取);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大修维修预算表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7、 共同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的,共有人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吗?
答: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共有人可以按其占有份额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8、 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缴存人能提取几次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答: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只能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
9、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什么时间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答:在还款满一年以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0、 出国定居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11、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火化证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薄)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12、 缴存人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原单位已破产,其住房公积金应该怎么办?
答:缴存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原单位未拖欠其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破产无法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支取手续的,缴存人可携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或提取。
住房公积金圆你住房梦
--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范围
1. 贷款发放对象:
天水市内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
2. 贷款范围:
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 购房首付款规定
1. 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买房屋总价的30%。
2. 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买房屋总价的60%。
三、 贷款额度:
1.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不高于购房总价款80%、评估价70%的额度;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2.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有其他银行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与其他银行贷款余额月还款本息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或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3. 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高额度市区50万元、五县40万元;工资担保、公积金联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公积金联保贷款金额为联保公积金金额之和的三倍计算,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后五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年限30年,保证贷款(工资保证、公积金联保)最长年限20年。
五、 贷款利率:
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1-5年(含5年)年利率4.00%,月利率3.33‰
5年以上年利率4.50%,月利率3.75‰
当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六、 提前还款规定
借款人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除应收利息外,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还款期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金,按实际使用期限计收贷款利息。
提前部分还款:一年可还一次,还款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最低金额2万元)。提前部分还款以后,剩余款项采取缩短贷款年限方式归还。
七、 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天水市(辖区内)缴存职工既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1、 天水市辖区内购房:用所购房做抵押,只能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用现房产证做抵押,既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且辖区内抵押物通用。
2、 缴存职工在天水市辖区外购房,在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的,须用公积金缴存地(辖区内)的房屋产权证做抵押。
八、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归还
1、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3、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还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借款人持现金到银行办理还款;另一种方式是借款人办理银行卡每月按时存款,由银行自动扣取贷款本息。
九、 借款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①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②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一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国家规定将收取贷款罚息。
③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④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
①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②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③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