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推进我市经济全面提速,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鼓励各县区、部门、单位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力争每年引进一批产业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促进招商引资项目上质量、上规模、上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对象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天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对象: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为招商引资提供服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范围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市政府每年初确定当年全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及工业、农业产业化、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招商引资目标,对其它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只纳入统计范围,不纳入考核奖励范围(以下所指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项目均不包括)。根据县区总人口、经济实力、财政供给人数、区位自然条件等因素,对各县区、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重点产业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及引进5000万元、1亿元以上大项目的目标任务。
对市直各部门不下达具体招商任务,重点考核各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质量,鼓励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及联系、引荐、协助落实项目,对由市直部门组织引进的投资项目,单独考核奖励部门,不计入县区招商成果;对以县区为主、市直部门参与引进项目的,计入县区招商成果,属于奖励的项目,由县区与部门分配奖励。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目标:要求市直部门、单位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方面有优化投资环境的机制、制度、措施,有规范的办事流程和时限要求,对投资者热情周到服务、对项目有关手续按时办结,主动协助解决困难,在对投资者测评中满意度提高,无投诉,未发生损害投资者正当利益、影响投资环境的事。
第四条 考核奖励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按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逐项考核,考核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征地、房屋建设、设备购置)、投资强度、项目投产后安置就业和税收贡献;对其它项目进行抽查考核。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考核市直部门和单位为招商引资工作及项目服务的情况,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内容,并结合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主动做好协调服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励
对各县区、开发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到位引资任务和引进的大项目任务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奖励3万元。
(二)县区、开发区重点项目奖励
对各县区、开发区在完成到位引资总额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每个引进的较大项目进行奖励;对市直部门、单位按每个引进的较大项目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
2、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2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4万元;
3、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奖励8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2万元;
4、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2万元;
5、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2万元;
6、对引进外资5亿元以上项目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
7、对当年引进项目中,两区、经济开发区有1个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或5个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秦安、甘谷、武山三县有1个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或3个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清水、张川两县有1个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或2个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授予“招商引资项目工作优秀县区(开发区)”荣誉称号。
(三)市直部门、单位招商项目奖励
对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部门、单位。对引进一个以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四)招商引资服务奖励
1、对承担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经评议排在前2名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奖励2万元;
2、对承担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经评议排在3—5名市直部门和的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1万元。
(五)个人及其它奖励
1、每年从各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中评选出若干名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所在县区、单位,从获得市政府的奖金中予以奖励。获奖人员符合提拔任职资格条件的,在干部选拔中优先提拔使用。
2、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或引进项目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第六条 项目的认定及考核依据
(一)认定引进项目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项目投资合同或法律文书
2、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业主的证明材料
4、项目审批或备案材料
5、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项目考核的依据
实际到位资金额主要考核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依据主要有:项目可行性报告、验资报告复印件、会计原始凭证、设备及实物清单、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入额明细、税费明细等);项目投资强度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占地面积进行核定。
(三)引进项目单位的确认
一个项目只确认一个引进单位,即负责项目联系洽谈、跟踪服务与项目业主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按一个单位奖励。
第七条 考核的组织及程序
(一)每年年底成立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市招商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市招商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投诉中心组成。
(二)对各县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及日常工作的目标管理及考核,由市招商局另行制定考核细则,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将结果报考核组,合格者作为确定奖励的必要条件。
(三)对招商引资任务及项目的考核,先由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申报,市考核组进行核实,对其中的一般项目进行抽查,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逐项核查,汇总确认各县区引资到位额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出考核结果及奖励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表彰奖励。
(四)对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的考核,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考核组对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诉情况进行核查,邀请投资者和招商投资企业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评议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综合评定名次及奖励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表彰奖励。
第八条 奖励时间及奖金来源
(一)对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考核奖励一次,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当年对引进该项目的县区、部门进行奖励,分期投资建设的,按每期考核奖励。
(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所在县区、市经济开发区财政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九条 奖金分配
(一)对每个引进项目按一个项目单位奖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按所起的作用相互协商分配;协商不通的,由市考核组确定。
(二)奖励资金由受奖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单位分配,30%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70%用于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条 市政府已按项目工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罚则
(一)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总额目标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工作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执法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取消其评先选优的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投资环境和重大项目实施建设的事件,由市行政监察投诉中心负责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属单位发生此类事件的,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受到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如不能按期达产达标的,要通报批评,收回奖励,并取消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注:请各县区、各单位务于3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招商局。
联系人:程小芳 8229266 13909380699